株洲男子好心載同事上下班2年 出了事故被判賠5.1萬元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搭個便車”很平常。
但在搭載的過程中,如果不幸發(fā)生車禍,造成搭載人受傷,駕駛人常常會因此攤上官司。
為此,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條款,為善意駕駛員減輕責任,維護社會公序良俗。

株洲街頭,帶人行駛的電動車(資料圖片,圖文無關)何尚武 攝
好心載同事上下班
出事故被判賠5.1萬元
袁某和崔某二人同在一家企業(yè)工作,兩人的私交甚好。袁某一直乘坐崔某的電動車上下班,時間長達兩年之久,而且崔某從未收取過任何費用。2014年9月7日,崔某和往常一樣,駕駛電動車載著袁某下班回家。當崔某行駛至石峰區(qū)杉木塘鋼材市場路段時,偶遇黃某駕駛電動車同向直行。此時,崔某駕駛電動車摔倒,崔、袁二人均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鑒定,袁某的傷情達到了10級傷殘,各項損失達12.7萬余元。于是,袁某將崔某和黃某起訴至了石峰區(qū)法院,訴請法院判決崔、黃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證明書顯示,崔、黃二人的電動車無明顯碰撞痕跡,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最終,法院酌情判決崔某承擔袁某各項損失的40%,即向袁某賠償5.1萬余元。袁某自行承擔60%責任。
減輕了好意駕駛員的責任
但不等于免責
石峰區(qū)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康鐵球介紹,“好意同乘”是指一方基于好意,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行為,其實質是助人為樂的施惠行為。所以,“好意同乘”必須具備無償性,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換,其中無償性尤其重要。但目前,“好意同乘”這一概念并沒有出現在我國的法律中,僅僅只是一個理論概念。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都會根據案情,酌情考量“好意同乘”。但由于無法可依,通常法官只能基于社會公序良俗、人性司法,再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酌情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以本案為例,崔某長時間駕車免費載袁某上下班,確實是“好意同乘”。但是,依據有關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不能載成年人。且崔某駕駛電動車摔倒,是致使袁某受傷的原因。所以,崔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審理過程中,法官一方面考慮到了袁、崔二人的關系以及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過錯程度。另一方面,袁某主動提出愿意減輕崔某的賠償。基于崔某的“好意同乘”,以及上述兩點,法官酌情作出了判決。“如果依照民法典中的條款,崔某的賠償責任可以進一步減輕,但基本的醫(yī)療費還是要承擔的!笨佃F球告訴記者,“好意同乘”這一項全新的法條,雖然減輕機動車駕駛員一方的責任,但并不是免責條款。而且,一旦駕駛員收取了費用,其本身就不再具有無償性,便不可以再認定為“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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