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尹超等27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尹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刑12年,并處罰金53萬元。
法院一審查明,上世紀90年代,被告人尹超憑打架斗毆、逞強斗狠在邵陽縣蔡橋鄉(xiāng)小有名氣。此后尹超通過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獲取非法利益后,從此看好煤礦行業(yè)的前景,一面積極插手他人糾紛,以進一步提高社會地位,一面加大涉足煤礦行業(yè)的步伐,以進一步增強經(jīng)濟實力。其他被告人見尹超社會名聲大,便跟隨尹超混跡社會,該團伙的勢力逐漸增強。
2002年下半年,尹超召集呂樂華、肖四海、肖尊軍、肖海軍、呂正華等人將蔡橋鄉(xiāng)另一股惡勢力肖小飛團伙打壓后,從此在蔡橋鄉(xiāng)確立強勢地位,一個以尹超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為基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蔡橋鄉(xiāng)逐漸形成。
2002年下半年至2010年,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尹超的領導下,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經(jīng)查證屬實的達17起,其中故意傷害4起、尋釁滋事11起、非法拘禁1起、強迫交易1起。共毆打10余人,其中重傷1人、輕傷3人。
該組織還涉足煤礦行業(yè),“以黑護礦,以礦養(yǎng)黑”,通過強迫交易、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手段,聚斂不義之財,還購買槍支,發(fā)展組織成員,被告人劉海軍、肖順華、呂順紅等社會閑散人員相繼加入該組織,該組織的黑惡勢力不斷壯大,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邵陽縣蔡橋鄉(xiāng)及其周邊的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
法院一審判決,主犯尹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尋釁滋事罪和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53萬元。除呂池生等3名被告人因罪行較輕被判處緩刑外,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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