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經他人介紹后迅速訂婚,男方付給女方近2萬元禮金,但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今日,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訂婚彩禮糾紛的民事案件。
小斌(化名)和小芳(化名)于2014年底經媒人介紹相親認識,互相產生好感。因考慮到年紀已不小,小斌匆忙向小芳支付了訂婚禮金19900元,小芳家依風俗返還了7200元給小斌。過完年后,小芳隨小斌一起到其務工處共同生活,但雙方并未發(fā)生夫妻關系。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后,小斌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fā)生糾紛,遂向小芳提出分手,并要求返還彩禮12700元。因多次協(xié)商不成,小斌訴至法院。小芳則辯稱,按農村風俗,如系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返還彩禮,故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由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的數(shù)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既不為法律所提倡,也不為法律所禁止。農村習俗中,一般若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不必退還彩禮;女方提出分手,則應全部退還,雙方如自愿按此風俗操作,并不違背法律,應予以認可。但如男方堅持索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小斌與小芳并未辦理婚姻登記,對小斌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應予支持。不過,對返還彩禮的金額不宜全部返還,應結合雙方導致分手的過錯程度、共同生活時間以及是否發(fā)生了夫妻關系等因素綜合確定返還的金額,本案法院最終判決由小芳返還小斌彩禮8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男女雙方從相識、相知、相愛、相戀,再到結婚生子組織家庭,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雙方準備給付或收下彩禮前應充分了解對方的情況,考慮好是否是適合結婚的對象,盡量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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