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家住廣州的潘阿姨在清遠新城時代花城買了一套房子,不過卻接連遇到不順心的事情,感覺對方無故收取多項費用,F在買房首期的錢交了,卻連購房合同都拿不到。 咦,難道其中暗藏貓膩陷阱? 最初打算一次性支付 潘阿姨告訴記者,去年在廣州的時候,有銷售人員向她推薦買下位于清遠新城時代花城這個樓盤的一套單位。她在看完房子后就決定買下來,于是和銷售人員達成協(xié)議,以331633元一口價買下這套房子。 因“電商費”而轉變?yōu)殂y行貸款 在買樓的時候,銷售人員說要再交2萬5千元“電商費”,潘阿姨也交了,當時潘阿姨身上沒那么多資金,決定以房貸的方式買樓。而由于潘阿姨已經超過60歲,沒辦法辦理銀行貸款,銷售人員就向她承諾,一定有辦法可以成功貸款,就叫潘阿姨找自己的親屬來貸款,可是由于銀行流水的問題,沒能通過貸款。 轉換購房方式被加收“違約金” 后來,銷售人員叫潘阿姨籌錢一次性買下房子。無奈之下,潘阿姨唯有這樣做。然而,銷售人員卻表示,潘阿姨本來是貸款買房,現在一次性買下已經造成違約,她得先交4萬元違約金,再交二十多萬元尾款,才給鑰匙。對此,潘阿姨一家感到很無奈。 潘阿姨 所謂的“違約金”是變相收費,很不合理。 樓盤銷售方 該業(yè)主在去年的2月份就和開發(fā)商簽訂了買賣合同,當時選擇的付款方式是銀行按揭,但是因為業(yè)主一直都不配合開發(fā)商辦理銀行按揭業(yè)務,而銀行方面也認為業(yè)主不符合貸款條件,最終銀行是選擇退件處理。根據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開發(fā)商是建議業(yè)主一次性支付按揭款,但是業(yè)主一直都不配合。所謂的“違約金”就是這樣產生。 有律師就表示,若消費者購房的方式由銀行貸款轉變?yōu)橐淮涡再徺I,不應該收取所謂的“違約金”。即使合同有約定,人民法院可能會視為不公平的條款,對其效力會進行審查。通過協(xié)商都無法解決,只能去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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