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撤銷大區(qū)一級行政機構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公布。這個《決定》在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通過。決定指出:國家計劃經(jīng)濟的建設,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央集中統(tǒng)一的領導。為了中央直接領導省市以便于更能切實地了解下面的情況,減少組織層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為了節(jié)約干部加強中央和供給廠礦企業(yè)的需要,并適當?shù)丶訌娛、市的領導,撤銷大區(qū)一級的行政機構,是完全必要的和適時的。在步驟上,可以不必采取六個大區(qū)機構一次撤銷的辦法,而采取一個一個撤銷的辦法。對于各個不同的部門,可視不同性質,按照先易后難、先簡而繁的原則逐個地加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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