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高一學生在候車時,公交站牌的玻璃突然炸裂,掉落的玻璃碎片扎到該學生頭上,致使該學生頭部受傷。回想起5月2日發(fā)生的這一幕,該學生的母親孟女士至今心有余悸。然而事情過去了20多天,負責站牌安裝及維護的公司沒有向傷者支付任何賠償。記者從該公司了解到,他們不同意孟女士所提的賠償,只愿出于“人道主義”援助部分醫(yī)藥費。該公司的理由是,鋼化玻璃在不遭受外力的情況下,是不會自己炸裂的。
孟女士說,她的兒子是一位高一學生,5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他來到明德中學站候車,剛開始,他是坐在候車棚的凳子上的,因為太曬了,他便挪到公交站牌處遮陽。當時,孟女士的兒子背著書包,背對著站牌,下午3時33分許,他突然聽到“嘭”的一聲,還沒等他反應過來,一堆玻璃碎片全部砸到他身上,他的頭頓時鮮血直流。原來,此時他背后的玻璃毫無征兆地突然炸裂了。
“你趕緊去醫(yī)院啊!” 事發(fā)現(xiàn)場在候車的另一位中年女子也嚇壞了,趕緊對受傷的孟女士兒子說。由于現(xiàn)場監(jiān)控存在盲區(qū),孟女士在監(jiān)控視頻中看到兒子再次出現(xiàn)時,已經(jīng)奔跑在地下通道去醫(yī)院的路上,看到兒子流血的畫面,孟女士心疼不已!靶姨澦潜硨χ九频,如果是面向站牌,玻璃碎片砸到臉上,那后果不堪設想!泵吓空f。
在孟女士提供的照片中,記者看到,現(xiàn)場玻璃碎片散落一地,孟女士兒子頭部則有幾道血淋淋的口子。孟女士說,經(jīng)醫(yī)生清洗處理,兒子頭部受傷處,頭皮都被削掉了,醫(yī)生說他頭部的毛囊也被破壞了,孟女士一度擔心,兒子以后需要植發(fā)。孟女士兒子在醫(yī)院共花費了一千多元,幸運的是,如今兒子恢復得不錯。但留在孟女士心里的創(chuàng)傷卻不那么容易平復,尤其是在安裝站牌的公司至今沒有任何賠償?shù)那闆r下。
負責該公交站牌安裝及維護的是湖南快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孟女士說,公交站牌炸裂直接導致了兒子的受傷,基于醫(y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加上兒子以后可能留疤,她向該公司提出了7000元的賠償。5月14日,該公司告知孟女士,玻璃是自爆還是遭受外力破壞弄不清楚,由于責任不明確,公司拒絕孟女士提出的賠償,只愿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支付部分醫(yī)藥費,如果孟女士不服,可以提起訴訟。孟女士還對那塊公交站牌玻璃的質(zhì)量提出疑問,希望對方出示廠家及合格證,她認為全市這么多公交站牌,站牌質(zhì)量事關(guān)公共安全。孟女士稱她多次撥打長沙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投訴,但只有長沙城市公共交通事務中心聯(lián)系過她一次,之后她再回撥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事情發(fā)生后,孟女士和湖南快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均報了警,雙方在派出所進行過協(xié)調(diào),但未達成一致。5月14日,該公司短信告知孟女士:“如果人不碰玻璃,玻璃就不會傷到人,公司還懷疑是站牌旁邊打籃球的人砸到了玻璃,才導致玻璃碎裂……”稱在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不會同意孟女士提出的賠償。孟女士認為該公司推卸責任,5月14日后,該公司就沒再聯(lián)系過她。5月23日,湖南快樂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負責處理該事的工程部經(jīng)理毛飛告訴記者,公司報警就是為了查清公交站牌玻璃碎掉的原因。但是監(jiān)控只能看到該站牌的正面,玻璃破碎的那一面正好處于監(jiān)控死角。但監(jiān)控能看到,站牌旁邊有人在打籃球,公司懷疑是籃球砸到了玻璃導致碎裂,然后玻璃再傷到人。毛飛及該公司總經(jīng)理秦清平向記者強調(diào),公交站牌的玻璃是鋼化玻璃,在沒有遭受外力的情況下,是不會自己碎裂的!凹词棺约毫验_,沒有遭受外力的情況下也不會掉下來!泵w還告訴記者,公司在全市安裝了2000多個站牌,共有4000多塊這樣的鋼化玻璃,玻璃6毫米厚,會有人員定期巡查,一旦發(fā)現(xiàn)玻璃有破碎的隱患,會安排人員主動敲碎。他還稱,碎掉的那塊玻璃是2018年安裝的,還在保質(zhì)期內(nèi)。對于孟女士提出的7000元賠償,公司稱只會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給予2000元的援助。并且表示如果孟女士不服,可以提起訴訟并承擔舉證責任!叭绻ㄔ号袥Q責任在公司,我方會進行賠付,如果判決責任不在公司,我們還會追訴公共設施被破壞的責任!對于該公司的說辭,孟女士認為附近的籃球場和站牌隔著人行道,中間還有一排樹,站牌被籃球打到的可能性不高!凹词共A窃馐芡饬ζ茐,公司也應承擔舉證責任!律師觀點:管理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關(guān)鍵玻璃是自爆還是遭受外力破壞,誰也提不出直接證據(jù),雙方都認為對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認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該事件中關(guān)鍵需要進行舉證管理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雙方協(xié)商無果,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jù)雙方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能力大小,實際舉證情況予以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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