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兩人相約扳手腕
本想著,一決高下
沒料到
一方用力過猛
另一方住進了醫(yī)院
”自甘風險“的相關知識
趕緊學起來
……

江西南昌,劉某(化名)與范某(化名)均系某公司員工。2019年8月15日,劉某、范某在公司組織的文藝晚會集訓間隙,相約進行扳手腕比賽。在第三次扳手腕過程中,劉某肱骨干骨折。隨后,劉某被范某等人送至醫(yī)院,劉某被診斷為左肱骨干骨折,并在該醫(yī)院住院11天。
劉某以侵害其身體權為由,將范某訴至法院,要求范某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司法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
法院認為,扳手腕系一項民間群體活動,扳手腕并非必然導致參與人骨折受傷,對于劉某在扳手腕中發(fā)生骨折,范某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且劉某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在扳手腕過程中,范某存在故意傷害劉某的行為。故對于劉某的損傷,范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鑒于劉某受傷骨折,確系與范某扳手腕過程中發(fā)生。根據(jù)公平原則,對于劉某的損失應由劉某、范某各自分擔50%。范某辯稱本案不屬于侵權糾紛,應由劉某自擔風險的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后,被告范某不服判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與范某扳手腕,是兩人自愿進行的娛樂活動。首先,劉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扳手腕可能存在的風險性,其自愿參加扳手腕活動,依法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其次,劉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范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其受傷。且在事故發(fā)生后,范某主動將劉某送至醫(yī)院治療,墊付了急救和住院費用,履行了道德救助義務。
綜上,范某關于本案適用自甘風險的上訴請求成立,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尚未施行,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處理本案并無不當,但本案上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jīng)正式施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予改判。判決劉某返還范某墊付的款項,駁回劉某全部訴訟請求。
(1)組織者組織的文體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這里規(guī)定的“一定的風險”應當僅指超出日常的特殊風險,并且此種風險應當是該文體活動本身就固有的,文體活動自身未具有的風險不應當包括在“一定的風險”范圍之內(nèi)。(2)受害人對該危險有意識,但是自愿參加。這表明受害人對此種風險可能帶來的后果在行為之前,是有預期和認識的。并且這種“有意識”僅能表明受害人對此種風險的發(fā)生有過錯,不等于受害人故意。(3)受害人參加此種活動所遭到的損害,是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造成的。這表明受害人的損害,與其所參加活動的其他參與者的活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4)組織者及活動的其他參加者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受害人遭到損害的。這表明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已經(jīng)超出受害人對該文體活動風險性的認識了。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原因,已經(jīng)不完全是受害人所自愿承擔的風險。因此,對于超出受害人自愿承擔風險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害,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根據(jù)《民法典》對“自甘風險”的規(guī)定來看,在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害人是不能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并且在本案判決結(jié)果中,法院最終也判定劉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行為人范某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民法典》將自甘風險作為絕對免責事由,但這并不等于即使在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就一定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尤其是在受害人沒有充分認識到該文體活動的風險時,更不能將其認定為自甘風險。
以本案為例,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參加有風險的文體活動時,首先,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項活動的風險和形式特點,其次,在活動時要做好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危險的發(fā)生,最后,自己也要嚴格遵守活動的規(guī)則,在防止自己受到損害的同時也要盡量避免傷害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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