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龍先生在杭州良渚一家母嬰店買了一罐奶粉,說是當天晚上就發(fā)現奶粉過期了。他找到母嬰店理論,一位店長的說法讓他很惱火。 (視頻建議WIFI網絡收看)
杭州良渚的良港路上有一家母嬰店,門口掛著“寶蓮燈母嬰用品”的招牌。
龍先生說,這罐惠氏啟賦1段奶粉就是在這家母嬰店買的,350塊錢,轉賬時間是6月30號晚上7點55分。
這罐奶粉的罐體底部標明,生產時間是2020年5月22號,有效期到2022年5月21號,也就是說龍先生購買的時候,這罐奶粉已經過期一個多月了。
龍先生說,事發(fā)當時自己走得匆忙,沒來得及跟母嬰店要小票,也沒有仔細看過這罐奶粉的有效期,回家之后才發(fā)現不對勁。
龍先生:“結果我老婆說這個好像不對,怎么是2020年,她發(fā)現了。(這罐奶粉超過有效期多久了?)5月21號已經到期了。”
龍先生告訴記者,當時夫妻倆都沒有打開這罐奶粉,因為買來還不到一個小時,他立刻找到良港路這家母嬰店退貨,并要求店方給出賠償。
龍先生:“我當時就說的退一賠三。(店長怎么回復你?)她一開始說給你退掉好了,那我說打市場監(jiān)管局電話好了,她說這樣,也有可能是我們的錯,要不給你退一賠一,我表示不能接受!
龍先生說,因為雙方一直談不攏,事后他還報了警。民警為雙方協(xié)調的過程中,母嬰店的店長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龍先生:“你這個東西出了我們店,就有可能掉包了。(對于店長這個說法,你怎么想?)我肯定不承認,以我的態(tài)度來說,我需要他們退一賠十,《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有規(guī)定!
龍先生提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龍先生認為,自己買到了過期奶粉,有理由要求母嬰店退一賠十。
良港路這家母嬰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商戶名稱是“杭州余杭區(qū)良渚姿芳母嬰用品店”。這位吳店長表示,事發(fā)當晚是她接待龍先生的。
杭州余杭區(qū)良渚姿芳母嬰用品店 吳店長:“后面我也稍微看了一下,當時我覺得應該是2023年5月份,我就賣給他(龍先生),如果看一下是過期的,我怎么可能賣給你?”
龍先生:“她要掃這個碼,你說她看不看,她肯定要看,至于她具體怎么樣看,我不知道!
杭州余杭區(qū)良渚姿芳母嬰用品店 吳店長:“那天我也跟他(龍先生)說了,這個也不是我惡意要揣測你,但是這種東西也說不好。(你們怎么判斷這罐奶粉不是你們賣出去的?)我也沒有這樣說。(你們溝通的時候,你有沒有講過他掉包?)沒有,這個絕對沒有!
吳店長表示,6月30號晚上她就給過一個解決方案,相當于給龍先生退一賠一。
杭州余杭區(qū)良渚姿芳母嬰用品店 吳店長:“最幸運的是你沒開(罐),孩子沒吃,因為那天我們是兩個人上班,我說要么我們兩個人承擔好了,給你一罐,你把那罐奶粉給我,我把你買的錢給你,他沒同意!
龍先生:“鑒于這個態(tài)度,我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來。(你還是要求頂格賠償?)對。(一賠十?)對!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松濤:“消費者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要求一賠十,食品超過保質期了,就屬于不安全的食品,從目前看來,我認為消費者的證據基本上能證明他買走了這個奶粉,如果店家認為他買的不是這一罐,店家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目前龍先生已經向杭州良渚市場監(jiān)管所反映情況。吳店長也表示,他們會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后來,龍先生反饋,經過杭州良渚市場監(jiān)管所的調解,母嬰店已經賠償他三千塊錢,余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回復記者,經過現場檢查,這家母嬰店里暫時沒有發(fā)現其它過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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