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南寧市良慶區(qū)一自建房發(fā)生火災,整棟樓被燒得一片狼藉廢棄至今,6樓租戶黃先生也被嚴重燒傷。火災系因1樓租戶接的移動排插電源線起火引發(fā)。那么,承擔主要責任的應該是1樓租戶還是房東? 黃先生一家原本租住在南寧市良慶區(qū)玉洞街道玉龍三里的一棟自建房6樓。他和妻子從欽州來南寧打工,女兒在外地上大學,13歲的兒子在讀小學六年級。 ▲事發(fā)時,黃先生倒在客廳的地板上,飯桌上還留著事發(fā)前他們一家吃剩的飯菜。除標注外,本文圖片均由南國早報記者 黃乒賓攝 嚴重受傷的黃先生在病床上度過了煉獄般的三個月,傷口才基本愈合。然而,燒傷部位被大面積的厚疤痕覆蓋,反復起水泡,又痛又癢,日夜折磨著他。 醫(yī)生說,要通過激光手術去除燒傷疤痕,還需要巨額的費用,而他至今已花費20多萬元醫(yī)療費,其中有11萬余元仍拖欠著無錢交納。 ▲黃先生的身體被大面積的厚疤痕覆蓋。 如今,他的生活只剩下了治療燒傷,而兒女尚在求學,生活的重壓只能由在快遞公司打工的妻子來承擔。黃先生說,他根本不敢想象“未來”。 7月10日,51歲的房東李先生帶記者來到發(fā)生火災的自建樓,他打開一樓的鐵門,扭過頭后說:“諾,你看吧!我看了難受,不想看了! 事發(fā)自建樓共七層半高,曾有13戶租戶。一場火災后,這棟樓幾乎被燒成廢墟。 ▲事發(fā)自建樓被燒得殘敗不堪。 火災發(fā)生后,李先生積極救治傷者,為受傷的黃先生父子和雙胞胎女嬰分別支付了10.5萬元和1萬多元醫(yī)療費。 李先生說,他全家都靠著這棟樓的租金生活;馂陌l(fā)生后,租戶們都搬走了,他一家失去了生活來源,還要借債來支付傷者的醫(yī)療費,實在難以支撐。 今年5月30日,南寧市良慶區(qū)消防救援大隊發(fā)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1樓店鋪的移動排插電源線發(fā)生電氣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 ▲ 李先生認為,救治黃先生需要巨額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不可避免,修整這棟樓至少要幾十萬元。這場火災的損失巨大,而1樓租戶是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起火的1樓原本是一家日用化妝品店,店主是孫女士。7月10日,孫女士告訴記者,因為洗衣機離固定插座比較遠,夠不著,她就接了一根電線,沒想到竟引發(fā)火災。 ▲因洗衣機離固定插座比較遠,孫女士就接了一根線,不料引發(fā)火災。 孫女士說,發(fā)生火災時她不在店鋪,不清楚具體過程。她認為,自己不過是個租房的,也是火災的受害者。這場火災讓她經(jīng)營了十幾年的生意毀于一旦,多年的積攢也化為烏有。 事發(fā)后,孫女士湊了3萬元用于救治受傷的黃先生。但對于責任的劃分,她與房東目前還協(xié)商不下。如果房東決定走訴訟途徑,她也將聽從法院判決,不會逃避責任。 對此,廣西桂新律師事務所李見國律師認為: ●在民事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事件中,根據(jù)消防部門鑒定結論,火災是第三人行為造成損害,房東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補充責任,即補充賠償實際侵權人不能賠償?shù)牟糠帧?/span>房東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刑事方面,如果失火行為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可能構成失火罪,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見國律師介紹說,10多年前,他曾代理過一起類似的案子,后來法院判決直接侵權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房東承擔30%。南國早報南國早報作為廣西區(qū)域影響力、傳播力居于領先優(yōu)勢的主流媒體,致力傳播最鮮活、最可讀的新聞資訊,關注社會熱點,是廣西有擔當、敢發(fā)聲的都市報。新聞熱線:0771-5690127 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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