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家庭
妻子放棄工作
如今二人面臨離婚
除了爭奪女兒撫養(yǎng)權
丈夫要求平分財產
妻子卻覺得
自己應額外得到家務勞動補償
……
因矛盾分居一年,丈夫要求離婚
林某與楊某是初中同學,二人于2008年4月登記結婚,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結婚初期雙方感情較好,為了照顧女兒和身患疾病的母親,妻子楊某辭職在家,成為一名全職主婦。
后來,丈夫林某與妻子楊某在子女撫養(yǎng)教育、婆媳關系以及對楊某母親照料等問題上產生矛盾,夫妻關系逐漸惡化,二人開始分居。
丈夫林某認為,夫妻雙方處于分居狀態(tài)一年以上,感情已徹底破裂,于是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離婚,女兒由自己撫養(yǎng),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妻子楊某不同意解除與林某的婚姻關系,楊某認為,林某一直對女兒的生活學習缺乏關心照顧,日常的家務勞動也均由自己承擔。更何況,自己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結婚后為了相夫教子放棄工作,在社會上立足的能力被逐漸削弱。如果離婚,女兒應由自己繼續(xù)撫養(yǎng),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傾斜,并給予自己適當的家務勞動補償。
法院:林某應給予離婚家務經濟補償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離婚,法院駁回了林某的離婚訴訟請求。2020年4月,林某與楊某因家庭瑣事產生糾紛并報警,隨后林某從家中搬離,在外租房居住,女兒由妻子楊某撫養(yǎng)照顧。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存續(xù)以感情為基礎。林某的離婚訴訟請求被駁回后,二人再次產生糾紛,且分居超過一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F(xiàn)林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應當準予。
關于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綜合考慮女兒的讀書情況、林某的居住情況以及女兒自己的意愿等因素,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確認女兒由楊某撫養(yǎng),林某支付撫養(yǎng)費。
關于共同財產分割,林某與楊某的房屋、個人賬戶資金、投資、車輛均系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平等分割。
關于楊某主張的經濟補償款,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自女兒出生和母親患病后,楊某便辭職在家,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離婚時林某應給予一定補償。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的長短、投入家庭義務的精力、以及楊某的信賴利益等因素,認定林某應給予楊某離婚家務勞動補償1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林某與楊某離婚;女兒由楊某撫養(yǎng),林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至18周歲;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車輛分別歸林某、楊某所有,個人賬戶資金及投資由出資雙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楊某家務勞動補償15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家務勞動的價值受法律保護
家務勞動雖無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價值受法律認可與保護!睹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藯l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補償屬于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是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以外,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給予的權利救濟和平衡,彌補付出較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發(fā)展機會。
該案中,楊某為了照顧女兒和身患疾病的母親,辭職在家成為全職主婦,放棄和犧牲了自身的工作機會、職業(yè)能力和發(fā)展前景,在家庭勞動中付出了更多時間和精力,為林某的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楊某作為家庭義務付出較多的一方,出于對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賴,自我發(fā)展空間客觀上受到壓縮,應當在離婚時獲得林某給付的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根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的長短、投入家庭義務的精力等因素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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