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看重品牌 卻遭遇加盟店停業(yè)、退費困難 這種情況下 品牌方是否需要擔責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二審維持原判,認定品牌方需對加盟店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補充賠償責任。
買了一年的早教課
幾個月后加盟店就停業(yè)
據《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樂寶公司是一家早教機構,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聰聰寶貝”,對外掛牌也為“聰聰寶貝”。2019年9月,李先生為兩歲的兒子報名這家早教機構,與其簽訂《輔導合約書》,約定合同期限一年,共78課時,課時費10500元。
2020年1月,樂寶公司發(fā)布《告示》稱,原定于春節(jié)假日后新學期的開課計劃停止執(zhí)行,并同時暫停全部服務項目,請家長提供學費繳納憑證等進行退費操作。據統(tǒng)計,李先生尚余50課時,價值6731元。
但此時樂寶公司已無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長還發(fā)現(xiàn),樂寶公司并無開辦托育業(yè)務的資質。李先生表示,自己因為“聰聰寶貝”這個知名早教品牌簽約,卻遭遇加盟店停業(yè)關門、退費困難的情況,遂將樂寶公司、樂寶公司的唯一股東王先生和“聰聰寶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品牌方“聰聰寶貝”公司
存在監(jiān)管、督促過失,且獲得一定利益
一審中,李先生提出解除與樂寶公司的教育培訓合同,返還課程費6731元,樂寶公司唯一股東王先生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聰聰寶貝”公司對債務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訴請。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聰聰寶貝”公司作為甲方、樂寶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合作期限五年,約定“甲方將甲方擁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權的產品、企業(yè)標志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VI形象設計等,以協(xié)議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協(xié)議規(guī)定,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并向甲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簽約后,“聰聰寶貝”公司一次性收取樂寶公司加盟費309000元,協(xié)議期內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費18000元,并不定時收取課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費用。
另查明,樂寶公司未在涉案門店標明加盟店或者特許人及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簽約時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審理中,“聰聰寶貝”公司表示對此情況不知情,亦未予檢查、督促或管理。
一審法院認為,因樂寶公司停業(yè),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樂寶公司理應退還剩余課程費,樂寶公司的唯一股東王先生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聰聰寶貝”公司和樂寶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經營主體獨立性作出特別說明,“聰聰寶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監(jiān)管、督促過失;同時,“聰聰寶貝”公司確因特許經營獲得了一定利益,故其應對李先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各方面情況,酌情確定“聰聰寶貝”公司對樂寶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未能充分盡到品牌監(jiān)管職責
終審判決品牌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聰聰寶貝”公司認為,其與樂寶公司之間是特許經營關系,有相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協(xié)議來約束,不能隨便要求品牌授權方承擔更多責任。故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聰聰寶貝”公司無需對樂寶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上海一中院認為,作為收取加盟費、管理費等費用,對門店日常簽約、經營情況以及股東變動情況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權方,“聰聰寶貝”公司顯然未能充分盡到其品牌監(jiān)管職責,未能引導消費者全面、理性認識品牌,從而有效識別品牌授權方、實際經營者等不同主體,進而評估消費行為所涉內容與風險,遂駁回“聰聰寶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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