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出行
確實省時又省力
但法律有規(guī)定
未滿16歲
可萬萬“駛”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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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騎車撞人釀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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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江陰,15歲的小龍(化名)是某初中的學生,由于父母離異,小龍根據(jù)父母的離婚協(xié)議約定隨父親一起生活,而父親由于工作等原因,日常對于小龍的監(jiān)管也較少,上學放學都是由小龍自己騎電動車去學校、回家。
一天晚上,小龍騎電動車從學校上完晚自習回家,由于晚上天黑加上車速太快,小龍路過一小區(qū)旁邊的道路時,撞上了在路上散步的陳某。陳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不醒,在ICU重癥監(jiān)護室治療了一年多還是不見好轉,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
2022年4月,經過法醫(yī)鑒定,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一級傷殘。
經江蘇省江陰市交警部門認定,小龍負上述事故的全部事故責任。而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一年多的陳某光醫(yī)療費就花費了100多萬,作為陳某的法定代理人,陳某妻子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了小龍及其父母,要求小龍父母賠償各項損失2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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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為監(jiān)護責任缺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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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小龍因違規(guī)駕駛電動車造成陳某受傷及車輛損壞,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小龍對陳某本案中的各項損失費用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父母離婚后,小龍由父親撫養(yǎng),因小龍為未成年人,該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先由小龍父親承擔,如果小龍父親不能獨立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小龍母親應與其父親共同承擔。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小龍父親應向陳某賠償各項損失費用2384083.12元,小龍母親對小龍父親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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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周歲不能駕駛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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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guī)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監(jiān)護人,父母有義務管束、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教育責任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履行好該責任并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父母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父母對子女的監(jiān)護義務也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滅,即使不隨子女生活的一方也要承擔起一定的教育責任,因為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不因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自行車,由于其年齡等因素不能很好的控制車速、車距等,極易發(fā)生交通事故釀成大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普通家庭難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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