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蘇徐州祥和小區(qū)12號樓業(yè)主苗先生
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家中水表顯示兩個月用水高達1100多噸。
經(jīng)檢查,原來是地下井里的水管漏水了。
但是,漏掉的這些水費卻要苗先生承擔,
苗先生覺得不太合理,
于是聯(lián)系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jīng)過。
“這個房子是我在8月初通過中介購買的,在這之前房屋一直是對外出租。購買這個房屋后,租客要求再住兩個月,我同意了!泵缦壬Q,9月30日晚上租客退租,他便過去查看這兩個月的水、電、煤氣等使用情況,以便和租客進行結(jié)賬。“當查看到水表時,我們都大吃一驚,8月到9月用水量竟然達到1100多噸”。苗先生說。
苗先生稱,租客是一個大人帶著兩個孩子,兩個月根本不可能用這么多水。發(fā)現(xiàn)問題后,他嘗試關掉水閥,但是水閥一直都關不上,隨后聯(lián)系了水務公司。據(jù)水務公司檢修人員說,水管應該是出現(xiàn)漏水情況,且漏水點在水表內(nèi)三四十厘米處,按照相關規(guī)定,水費應由用戶承擔。
苗先生說,9月30日晚,他打開水表井蓋時,里面積水已快淹沒水表。有鄰居反映,漏水應該存在很長時間了,不知道是501室還是502室的水管,一直沒有人來處理。
鄰居的話讓苗先生很是困惑,他說,這個房子是他8月初通過中介購買的,所有手續(xù)都是中介公司和原房東對接。包括電表、水表和煤氣表等,中介公司當時都記錄了使用數(shù),當時還和原房東簽訂了一個合同,合同上也有原房東承諾的不存在漏水、漏電等情況說明。
苗先生說,發(fā)現(xiàn)問題后,他向租客了解之前用水情況。租客稱在她們租住期間水費都是正常繳納的,兩個月170多元、180多元的水費都繳納過,最近一次繳納水費是120多元。在繳納這些水費時,她也曾起過疑心,因為家里只有兩個孩子和一個大人,感覺用不了那么多水,但是每次繳納的水費都很高。苗先生稱,從租客及鄰居反映的情況,可以判斷在他購買這套房子前,水表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漏水情況了,當時漏的不是很嚴重,所以沒有被發(fā)現(xiàn)。這次兩個月漏了1100多噸水,這樣的情況原房主和中介是否有責任,是否應該承擔一部分水費?
針對此情況,記者咨詢了江蘇帝伊律師事務所張玉龍律師,他告訴記者,苗先生所反映的情況涉及到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一個是買賣合同、一個是租賃合同。
關于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因此作為賣方,既然承諾不存在漏水,而現(xiàn)在確實漏水,可以推定賣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賣方應當就漏水損失承擔責任。
關于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例中,苗先生作為買方,因為賣方承諾不存在漏水,故苗先生并不知道存在漏水的事實,而承租人在使用期間,一直繳納大額水費而沒有及時檢修,也沒有及時向出租人通報,故承租人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漏水損失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所述,賣方和承租人應當對漏水損失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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