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日下午5:00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大化瑤族自治縣的一段山路上發(fā)生了一起車禍。
貨車司機阿學與駕駛摩托車行駛的韋小華(化名)在山路拐彎處相撞,韋小華被卷進貨車車輪底下,不幸身亡。
韋小華是大化瑤族自治縣雅龍鄉(xiāng)雅林村人,是家里的小兒子,去世時年僅十七歲。韋家經(jīng)濟條件不好,是縣里建檔立卡的貧困戶。事故發(fā)生后,貨車司機托人給韋小華家人送來3萬元喪葬費,還托話給小華的父母韋大爺和陸大媽,告訴他們自己的車買了保險,小華有可能得到一筆賠償金,但他對具體程序并不清楚。韋大爺和陸大媽一邊沉浸在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的悲痛之中,一邊為小華的賠償金申領事宜發(fā)愁。保險公司需要根據(jù)交警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才能確定賠償數(shù)額,但老兩口以務農為生,沒讀過書,不會講普通話,到縣城和人溝通都困難,既不懂交通事故認定程序,也不知道如何申領保險賠償。在小華出車禍十天后,交通事故認定書還沒有出來,小華家人對此一籌莫展。此時,陸大媽娘家的一個遠房親戚陸銳(化名)前來吊唁。
陸大媽表示自己和陸銳并不熟悉,只是認識的關系,當從陸銳口中得知其在交警隊有熟人時,就拜托他去打聽一下這次事故如何認定。陸銳也欣然接受了小華家人的求助。
幾天后,陸銳告訴小華家人,小華屬于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可能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許得不到賠償。如果想拿到賠償,需要花點錢打點關系。

考慮到陸銳是親戚,應該不會騙人,韋大爺將家中存折上僅有的2萬元存款拿出,還向弟弟借了3.3萬元。陸銳拿著韋大爺兄弟倆湊出來的5.3萬元去了一趟交警隊后,表示自己有信心能讓交警隊把事故認定為同等責任。
可是10多天過去,事故認定書還是沒有出來。陸銳告訴韋大爺,事情比較棘手,需要花10多萬元才能快點拿到事故認定結果,還表示自己可以先墊付17萬元,幫韋大爺多要些賠償,等賠償金到手后再將錢還給他。已經(jīng)搭上5萬多元的韋大爺騎虎難下,為了得到最終的賠償款,答應了陸銳的提議。果然不久后,事情就有了結果。2020年6月10日,事故發(fā)生一個月后,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顯示貨車司機阿學在相對方向來車時沒有減速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而死者小華沒有取得駕駛證,駕駛尚未登記牌照的摩托車上路行駛,且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雙方的違法行為對發(fā)生事故責任相當,過,錯嚴重程度相當,判定二人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2020年8月10日,事故發(fā)生三個月之后,保險公司將37萬元賠償金打進了韋大爺?shù)你y行卡里。這時,“熱心”親戚陸銳也來了,他來要自己墊付的那17萬元。韋大爺只好按約定拿出17萬元還給辦事的中間人陸銳。可是一想到自己小兒子一條命換來的錢最終只剩下十幾萬,韋大爺就覺得心里憋屈,整日借酒澆愁。2021年1月,韋大爺因血管堵塞入院,不幸去世。
一手托兩家,最終付代價
因為弟弟和父親先后過世,在廣東打工的韋家大兒子決定留在老家照顧母親。
2021年2月,韋家大兒子在本地務工期間,偶遇了撞死弟弟的貨車司機阿學,交談之中得知,事故發(fā)生后不久,“好心人”陸銳竟也找過阿學。
阿學告訴韋家大兒子,陸銳當時是以死者家屬的身份與自己交涉,稱他在交警隊有關系,打聽到貨車在這起事故中責任比較大,但可以幫忙爭取做成同等責任。阿學于是拿出1.1萬元給陸銳去疏通關系。

與阿學的這次偶遇,讓韋家人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了,原來陸銳一手托兩家,以同樣理由從雙方手里騙錢。但此時陸銳已聯(lián)系不上,陸大媽和大兒子就到派出所報了案。

警方立案后,先去交警隊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交警和陸銳并沒有任何私下交易,整個事故認定完全是依據(jù)法定程序,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的。警方又做了陸銳家人的工作,在家人的勸說下,消失了一段時間的陸銳終于來到派出所配合調查。他表示,自己一開始也沒想要從中獲利,可是韋大爺對自己特別信任,表示可以花點錢好爭取多一點賠償。正好自己當時生意不順,一時鬼迷心竅,就開口要了錢,拿去補生意上的窟窿。據(jù)了解,陸銳曾出過交通事故,知道交通事故認定的大致過程,也了解保險理賠會有時間差。于是他利用死者家屬急于求成的心理,分兩次跟韋大爺要了20多萬元的“打點”費用,也用同樣借口騙了貨車司機的錢。
經(jīng)查,警方認為陸銳涉嫌詐騙的事實已經(jīng)成立,于是將案件移送給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通過各方面證據(jù)確定,交警隊沒有人在這起交通事故認定中徇私枉法,事故責任認定也是公正的,由此確定陸銳虛構了事實。
經(jīng)過檢察機關多次講法釋理,陸銳主動退還了騙來的全部贓款,也爭取到韋家人和貨車司機阿學的諒解。然而,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刑事責任。2022年4月22日,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陸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緩刑期間需要進行社區(qū)矯正。Q1:
什么是社區(qū)矯正?本案中社區(qū)矯正能否起到懲罰犯罪的效果?
A1:
社區(qū)矯正是和監(jiān)禁矯正相對應的一種行刑方式,它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即司法局以及它的派出機構司法所主導的一種非監(jiān)禁性的刑罰執(zhí)行活動。接受社區(qū)矯正的罪犯被稱為社區(qū)服刑人員,除了本案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還包括被判處管制、被裁定假釋、被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他們在社區(qū)矯正期間,第一是要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第二要履行判決裁定等一些法律文書給他們確定的義務,還要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對他們的管理,比如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都要報社區(qū)矯正機構批準。如果陸銳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了新罪,或者他被發(fā)現(xiàn)以前還有漏罪的話,他就會被撤銷緩刑。如果陸銳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或者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也會被撤銷緩刑,予以收監(jiān)。所以我們認為它可以達到矯正和懲罰的目的。
Q2:
遇到不熟悉的法律事務,如何避免被別有用心的人欺騙?
A2:
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咨詢,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切記不要抱有走后門、貪小便宜的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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