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他從銀行出來以后 你就直接給我摁車上 沒有為什么 他說你要想讓我還錢就這么做
“我現(xiàn)在在招商銀行民安支行,這邊有一筆錢被搶了!”
2022年9月10日中午12:00多,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一名女子稱她和朋友李明(化名)在一家銀行門口遭遇了搶劫,李明和剛取出的30萬現(xiàn)金被兩名陌生男子帶走了。
轄區(qū)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據(jù)了解,報警女子名叫陳璐(化名),被搶走的30萬現(xiàn)金是她的。銀行門口的公共視頻記錄下當時的情形。
當被問及黑衣男子說了什么時,陳璐說對方自稱是山東來的警察,要對李明實施抓捕。
但寧波鄞州警方近期并沒有收到山東警方來寧波辦案的通報或協(xié)查函件,兩名可疑男子在“抓捕”李明時也沒有出示諸如警官證之類的證件,由此警方分析這兩名男子可能不是警察。
對此,警方立即啟動重大突發(fā)警情應急處置預案,開始對嫌疑人進行追蹤。
談及讓李明幫忙取錢的原因,陳璐表示,事發(fā)當日她有一筆30萬元的資金到賬,但由于自己的銀行卡出了問題,就想借一張銀行卡取錢,由此在事發(fā)前一天才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李明。
回想起在銀行里的一個細節(jié),陳璐也覺得有些不對勁。錢取出后李明并沒有立即將錢交給她,而是自己拎著袋子往外走,陳璐本以為李明是想上車后再給她,不承想?yún)s在銀行門口被搶了。
與此同時,警方也發(fā)現(xiàn)了一個疑點。公共視頻顯示,雖然兩名嫌疑人控制住了李明,但當他們將李明推到車門處時,李明有一個伸手開車門的動作,且整個過程并未有劇烈掙扎。警方懷疑這可能不是一起簡單的搶劫案。
由于報警及時,案發(fā)后不到2個小時,帶走李明的兩名嫌疑男子相繼落網(wǎng),其中黑衣男子是王某,另一名男子是顧某,但李明和錢款卻去向不明。
當?shù)弥约荷嫦訐尳贂r,王某大喊冤枉,說他們不是真的搶劫,只是在幫朋友的忙。王某表示,李明欠了他的錢,案發(fā)前一天他剛好找李明要債,李明就讓他幫忙演一場戲,說只要王某能從銀行門口帶走自己,就能拿回欠款。要債心切的王某沒有多想就同意了,還叫上了朋友顧某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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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成后,李明拿了3萬元現(xiàn)金給王某,隨后便帶著27萬元不知所蹤。
就在警方準備對李明的下落展開調查時,李明主動到派出所“說明情況”了。
李明表示,30萬元是他跟陳璐借的,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但這個說法沒有得到陳璐的認同,警方也認為站不住腳:陳璐和李明剛認識不到一天,從常理來看不可能把30萬巨款借給他。再者,如果真是借錢,李明為何要讓朋友以“搶劫”的方式將其從銀行門口帶走呢?
眼看難以自圓其說,李明不得不道出實情。原來,李明最近很缺錢,聽朋友說出借銀行卡幫別人取一筆錢,就可以獲得3000元好處費,便欣然答應了。結果事發(fā)前一晚,王某剛好找他要債,他實在沒有錢還,便對即將打到他卡里的30萬元動了歪腦筋,策劃出這場搶錢戲碼。
隨后,警方在李明的住處追回了剩余的27萬元。李明因犯搶奪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王某和顧某因對相關情況并不知情,且王某和李明之間的確存在債務關系,警方?jīng)]有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至于王某涉嫌冒充警察一事,他本人拒不承認,在現(xiàn)場的顧某和李明對王某當時究竟說了什么均表示沒有留意。故因證據(jù)不足,王某沒有被追究相關責任。
事發(fā)半個月后,警方通知被害人陳璐到派出所領取她被搶走的30萬元現(xiàn)金。沒想到,陳璐剛到派出所就被警方控制住了。
原來,就在陳璐報警后不久,寧波鄞州警方下屬的另一個派出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他們正在調查的一起洗錢案很可能與陳璐有關。
這起案件的線索來自一家銀行。嫌疑人林某在該銀行的兩家網(wǎng)點預約了大額提現(xiàn)業(yè)務,但他的銀行卡卻是5天前剛剛開戶辦理的。林某的行為引起了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將情況反饋給了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反詐分中心。
據(jù)警方查實,林某及其妻子陳某幫助他人洗錢,涉嫌刑事犯罪,涉案資金達十幾萬元。
之后,根據(jù)林某夫婦交代的情況,警方抓獲了他們的上線劉某,而劉某的上家,正是前面一起搶奪案中的報案人陳璐。
警方在陳璐的聊天記錄中發(fā)現(xiàn)了大量的銀行卡信息。陳璐交代,洗錢需要利用銀行卡接收非法資金,她還直接與境外洗錢團伙聯(lián)系,為洗錢發(fā)展了不少中介和代理,從而賺取收益。
事后經(jīng)查實,陳璐涉案的洗錢資金達3000余萬元,違法獲利20萬元。之后據(jù)陳璐等人的交代,警方又抓獲了其他六十幾名涉案人員。
2023年2月17日,經(jīng)審理,陳璐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違法所得20萬元。關于林某夫婦等其他涉案人員的審理工作目前正在進行當中。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王某為了要回自己的債務,找顧某跟他一起配合李明演了一出戲,他們兩個人的行為應該怎樣認定呢?
A1: 這個案子里,從王某和顧某的行為外觀上來看,他們好像是實施了搶奪的行為。但我們一定要把他們的主觀意識放在行為里去考量,即如果王某和顧某在搶奪過程中有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的行為,就構成搶奪罪;如果他們認為自己是去索取債務,在這樣一個動機和主觀心態(tài)的影響下,他們所完成的行為就不是搶奪罪的犯罪構成,如果他們也沒有其它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Q2: 這起案件中,李明的行為到底屬于搶劫還是搶奪呢?
A2: 搶劫和搶奪最關鍵的區(qū)別,在于一個是對人的暴力,一個是對物的暴力。搶劫是以暴力或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這起案件中李明是策劃了一個搶奪行為,因為他主要是針對物的暴力,以當場直接奪取被害人財物的方式,來實現(xiàn)取得財物的結果,因此認為他不是搶劫而是搶奪。 Q3: 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跟林某的想法是一樣的,就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別人取個錢,認為這應該不是什么大事,這個行為您怎么看呢?
A3: 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別人取錢,本質上就是幫助支付結算的行為。如果他主觀上也認識到,他的行為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行為,主客觀相統(tǒng)一,就構成幫信罪。
Q4: 如果我跟朋友之間,我的錢來源是正當?shù),我們只是互相有一個通過銀行卡幫我交易的行為,這個也會觸犯所謂的幫信罪嗎?
A4: 這個當然不會,因為剛才也提到過,一方面要有你的客觀行為,另一方面要有一個主觀的認識,你要認識到他是在進行信息網(wǎng)絡犯罪的活動。剛才提到的幫助朋友,對朋友來說是一個正常的交易行為,對你自己來說是朋友之間的幫助,那當然是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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