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的給你 小孩的歸小孩 他的錢只用在他身上 我一分錢不動 那這個還不行嗎
因為經(jīng)濟緊張,周氏清就出去找了份工作,孩子則交給小七帶,然而小七帶了沒多久就因為吸毒被抓。這不禁讓周氏清火冒三丈,她實在無法接受女兒吸毒這件事情。事實上,早在小七認識阿龍的時候就已經(jīng)吸毒了。這件事僅過了半年后,小七又因為販毒被抓,還被判刑7個月。
由于案涉房屋是小宏的父親、姑姑及二伯共有的房產(chǎn),因此小宏作為本案的原告起訴其姑姑和二伯,要求繼承其父親阿龍的房產(chǎn)份額。承辦法官在接手這起案子之后,立即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
法官首先找到了小宏的姑姑和二伯進行調解。他們均對小宏和阿龍的親子關系有異議,但阿龍已經(jīng)過世,也未留下DNA檢材,因此要想確認小宏是不是阿龍的孩子,就需要二伯同小宏做同一父系親緣鑒定來認定。
2022年9月,經(jīng)過法官的不懈努力,二伯同意跟小宏做親緣鑒定,鑒定費用則由周氏清出。2022年11月,鑒定結果出來,DNA分型結果支持二伯與小宏之間符合同一父系遺傳規(guī)律。
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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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案當中,孩子的外婆向法院申請要撤銷孩子的母親的監(jiān)護權,孩子父母的監(jiān)護權是可以轉移給其他人的嗎?這方面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A1: 當談到監(jiān)護權的轉移的時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它不同于監(jiān)護職責的委托或者是轉讓給別人。通常在法律當中規(guī)定,監(jiān)護權的轉移有一種情形是如果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情況下,有一些主體會依照相應的順位來承擔監(jiān)護職責,比如說祖父母、外祖父母。還有一種情形是父母實施了嚴重損害被監(jiān)護人身心健康或者是損害到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還有就是父母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是沒有能力履行監(jiān)護職責,同時又拒絕將監(jiān)護職責轉移或者委托給他方主體,這個時候會面臨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的問題。
在這個案子當中,孩子的父親已經(jīng)去世了,他的母親又因為吸毒等情況被收監(jiān),這樣的情況下母親是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這個時候外婆提出來說要撤銷母親的監(jiān)護職責,由她來承擔監(jiān)護人的方式其實是比較利于孩子的成長。
Q2: 結合本案來說,如果孩子不做親緣鑒定,他是否有繼承資格呢?
A2: 這個案子當中其實是有一些初步證據(jù)能夠證明孩子和他父親之間的親子關系。比如說孩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上面載明了他的父親是阿龍,然后他的戶籍還落在阿龍享有部分產(chǎn)權的房產(chǎn)上面,所以這樣來說他的初步證據(jù)是有的。
但是小宏要繼承房產(chǎn)的份額,他要和他父親這邊其他的親屬建立起來親屬關系,對方其實還是有很多疑慮的。在這種情況下,做一個明晰的親緣關系的鑒定,有助于小宏去實現(xiàn)他的權利,以及他明確和父親這邊的親屬有存在親屬關系。
Q3: 在這起案件當中,法官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采用了調解。對于家事糾紛案件,全國也在推廣實行審判方式的一種改革,家事審判改革它的方向是什么樣的? A3: 家事審判改革正在逐步深入,這樣的一些改革它其實是要求家事審判在這樣幾個方面具有一些新的特點。
首先,家事審判的工作理念,不僅僅要依法裁判,還要考慮家庭和諧。我們可以看到,家事糾紛的多元化的化解工作格局建立起來了,也就是說我們可能不僅僅限于法律問題和法律程序,還會建立其他相應的程序,比如說家事調查,去幫助澄清家庭關系里面的一些問題。
此外,家事審判的專業(yè)化也非常重要,比如說家事法官,他可能會要接受特別的培訓,必要的時候還會把社會學、心理學方面的專業(yè)資源都引進來。
還有在家事審判的一些硬件設施上,我們也能看到一些變化,比如說有些法院會配備比較溫馨的家事調解室,甚至還會有沙盤等一些設施來參與到家事審判的過程當中。
所有這些都是在我們針對家事糾紛作出裁判的同時,能夠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這個家庭它在經(jīng)歷過糾紛之后能夠更好地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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