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房價普遍下跌
市場釋放出各種利好信號
來促進樓市的回暖
有人就想趁機改善住房
這不
廈門一女子欲買房
支付了30萬購房定金
接下來發(fā)生的事......
令人大跌眼鏡
法院判了。!
最近
彤彤(化名)想趁著房價下行
進行“以小換大”
她一面掛售著自己的房產(chǎn)
還同時在中介的幫助下
與金姐(化名)簽訂了
《房屋買賣合同》
房子以563萬元的價格成交,3個月內(nèi)辦理過戶手續(xù),在雙方向房管部門提交過戶資料的前10個工作日內(nèi),金姐須辦理房屋的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xù),彤彤則須在提交過戶資料成功的當日支付尾款。
就在合同簽訂當天
彤彤將購房定金30萬元
轉(zhuǎn)到了中介的賬戶
這本是很正常的操作
萬萬沒想到
接下來問題來了
......
過了2個月
彤彤竟向金姐提出
因自己的房產(chǎn)尚未出售
希望雙方協(xié)商過戶時間延后
并減少購房款
后來
金姐多次催促
彤彤仍未明確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時間
眼看著合同約定的3個月已到
彤彤竟然提出她沒有能力
購買這套房產(chǎn)
跟金姐說要解除合同
就在這時
中介卻告知彤彤
由于她的違約
此前支付的30萬定金將轉(zhuǎn)給金姐
想到自己的30萬就要打水漂
彤彤表示不服
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彤彤:
是金姐違反合同約定在先,原本約定在向房管部門提交過戶資料前10個工作日內(nèi),就應辦好房屋的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xù),但金姐至今仍未辦理,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姐雙倍返還定金。
金姐:
“明明是彤彤在簽訂合同后發(fā)現(xiàn)房價持續(xù)下跌,她的房子又賣不出去,在合同約定的過戶期限到了之后,她遲遲不支付購房款,也不辦理過戶,后來更是直接說不買了,是她違約在先,自己是為避免損失,這才未辦理房屋的提前還貸和解押手續(xù)。
那么問題來了
彤彤的行為是否違約
這30萬定金又該還給誰
法院是這么審理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綜觀雙方的履約過程,金姐一直積極促成合同履行,且已為辦理解押手續(xù)做好資金準備。《房產(chǎn)買賣協(xié)議》是雙務合同,雙方所負合同義務之間具有牽連關(guān)系。在彤彤已經(jīng)表明需要變更約定過戶時間的情況下,金姐辦理房產(chǎn)解押手續(xù)的時間亦相應無法確定,要求金姐仍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顯然有悖公平。
在合同不存在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彤彤以其房產(chǎn)尚未出售、無購買能力為由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構(gòu)成違約,在此情況下,還以金姐構(gòu)成違約為由提起訴訟,明顯有悖誠信。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本案中,彤彤希望通過“以小換大”的形式購置改善性住房,在成功出售自身房屋前就簽訂了購買新房的合同,未審慎評估自身的付款能力及資金籌措方面的風險,以致在房價下降、自身房屋遲遲無法出售等情況發(fā)生時出現(xiàn)了違約行為。
此外,合同履行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行使合同權(quán)利,履行合同義務。如出現(xiàn)無法避免的違約行為,當事人也應當積極與對方磋商,降低對方的損失,而非尋找合同漏洞以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彤彤在自身違約的情況下,抓住合同中對于辦理房屋解押手續(xù)時間的約定不夠明確的漏洞,起訴金姐承擔違約,責任,明顯有悖誠信。為避免上述不誠信行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如付款時間及條件等核心條款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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