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承諾出資給兒子買房后反悔
兒子將其告上法庭
三年前,老陳與前妻離婚后又重新組建家庭,這使得老陳與獨生子小陳產生了隔閡。后來,小陳有了女朋友并很快進入談婚論嫁的階段。2023年4月,小陳向父親提出,希望父親能出資為他購買一套婚房。聽說兒子要成家,老陳十分開心,當場承諾出資,并很快和兒子一起到售樓處開始看房。
法院: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老陳父子簽署的協(xié)議實為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F(xiàn)雙方一致確認購房款100萬元尚未交付,故老陳依法享有任意撤銷權,其作為贈與人有權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老陳未按協(xié)議約定期限支付款項,以其實際行為表明拒絕履行協(xié)議,又在案件審理中再次表示撤銷贈與,故案涉協(xié)議已經(jīng)撤銷,小陳無權向老陳要求繼續(xù)履行。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為子女購房是父母的道德選擇
而非法定義務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大多數(shù)父母基于情感、道德、習慣仍向成年子女提供購房幫助,并將其視為自己的責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成年人,不應把父母對子女的愛和支持當成“天經(jīng)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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