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華豐塑膠有限公司
因生產的
44264支電子體溫計不合格
被責令改正
處罰款3萬元
近日,福建省藥監(jiān)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查,華豐塑膠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生產了型號規(guī)格為“XHF2001”,批號分別為“202209F003”“202210F001”“202212F001”“202212F002”“202212F004”“202212F007”“202212F008”“202212F010”的電子體溫計8批次共44264支,貨值金額共計237198元,已全部售出。
當事人在生產上述產品時,僅在機身上噴碼批號、“S/N”(序列號)、“PD”(生產日期)信息,而未附有經注冊批準的產品標簽。同時,華豐塑膠生產的上述產品所附《電子體溫計使用說明書》中未標明“醫(y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
近期,福建省藥監(jiān)局福州藥品稽查辦將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華豐塑膠,并告知企業(yè)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華豐塑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福州藥品稽查辦認為,華豐塑膠作為醫(yī)療器械注冊人,其生產的電子體溫計屬于第二類醫(yī)療器械,經河南省藥品醫(yī)療器械檢驗院檢驗,結論為“被檢樣品不符合閩械注準20202070506《電子體溫計》的要求”,該《檢驗報告》中不合格的檢驗項目為“設備或設備部件的外部標記”。該行為違反了《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此案案源線索來源時間接近,所反映的為同一主體的相同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合并調查處理。
此案辦理過程中,華豐塑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但華豐塑膠存在未附有標簽、說明書內容未標明醫(yī)療器械注冊證號等多個違法事實,根據《福建省藥品監(jiān)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guī)定,予以一般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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