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前,楊女士通過自稱廣西博達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博達公司)員工的黃某租房,并在簽訂電子房屋租賃合同后,交給黃某5200元租金及押金。之后,黃某聯(lián)系不上,博達公司也不認這筆賬,要她補交租金或搬走。租房合同是否有效?誰該對這筆錢負責?
楊女士介紹,她在網上認識自稱博達公司員工的黃某,對方稱有南寧市林里橋家園小區(qū)的房源出租。黃某帶她看房后,她確定租下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1月15日,黃某給楊女士發(fā)來顯示“博達管理端”的電子房屋租賃合同,楊女士簽好合同后,將租金及押金共5200元轉給黃某。
▲楊女士通過微信轉賬給黃某的部分租金。受訪者供圖
1月16日,楊女士搬到了出租房。因有事聯(lián)系不上黃某,便找到博達公司。誰知,對方說黃某跑路了,讓她報警處理。楊女士稱,起初,博達公司承認黃某是公司的員工,但后來又否認了。2月24日,博達公司催她補交租金,并要求她于2月29日前搬走。她拒絕搬走后,3月1日后被斷電。
據電子房屋租賃合同顯示,楊女士從1月17日起租房,租期為一年,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為在“游子居公寓”微信公眾號的個人中心支付。合同蓋有博達公司的公章,經辦人為黃某,乙方一欄有楊女士手寫簽名。
▲楊女士跟博達公司簽訂的電子合同。
楊女士說,此前黃某已私下收取多名租戶租金和押金。采訪中,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多次撥打黃某手機,發(fā)現(xiàn)一直關機。黃某是與他們合作的中介人員,可登錄公司管理端提交租房申請,簽訂電子合同,合同是有效的。
但楊女士未按合同約定交來租金及押金,公司也未收到黃某交來的錢款。
前段時間,他已建議楊女士報警。而在最近,公司已將黃某扭送公安機關。
▲周先生稱,租戶應在合同約定的線上平臺交房租。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 盧荻攝
周先生說,公司和楊女士都是受害人,現(xiàn)在楊女士不肯補交租金也不肯搬走,公司只能采取措施止損。如果楊女士對此不認可,建議她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3月4日,楊女士租住處門上張貼有搬離告知書。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 盧荻攝
廣西創(chuàng)想律師事務所潘藝元律師認為:
從上面的情況分析,應認定租房合同真實有效。在此事件中,雙方均存在過錯,楊女士應將租金支付至博達公司的對公賬戶,而公司對業(yè)務員負有培訓管理職責,同時應對客戶付款等重大事項履行警示告知義務。黃某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私下代收租金押金并跑路,其行為由公安機關偵查定性。如黃某確系職務行為,即便楊女士將款項打入其私人賬戶,公司也存在失察過錯,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責任。
廣西萬威律師事務所方奎律師則認為:
博達公司與楊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雙方已實際履行,視為對合同及收款行為的追認,租期內博達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合同,更無權斷電、斷水,而應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楊女士將租金押金打入私人賬戶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結合市場交易習慣及事件各方的行為,她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如果博達公司認為黃某損害其利益,屬另外的法律關系,可另行向黃某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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