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一個月后閃婚
結婚一個月后要“閃離”
劉知華(化名)與趙冰琳(化名)
因16萬元彩禮鬧上法院
近日
哈爾濱市延壽縣法院
背靠背溝通
通過“聊天”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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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知華與趙冰琳經人介紹,相識1個月后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趙冰琳向劉知華索要彩禮(含改口費)16萬元,婚后雙方僅共同生活一個月時間,趙冰琳就回娘家了,與劉知華分居至今。近日,延壽縣法院受理此案,當事雙方都同意離婚,爭議焦點是彩禮返還的數(shù)額問題。
在辦案過程中,法官本著化解雙方矛盾的目的,先后與劉知華、趙冰琳進行了背對背溝通,了解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態(tài)以及是否能夠重歸于好。法官通過溝通得知,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少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生活習慣、性格差異等問題逐漸顯露,矛盾較多,已無繼續(xù)維持婚姻的可能。
法官多次聯(lián)系趙冰琳,對其釋法明理,告知其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因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劉知華請求返還彩禮,應予以返還,但也應綜合考慮當?shù)孛耧L民俗、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shù)額等因素。最終,趙冰琳表示,可以返還彩禮10萬元,劉知華同意。近日,在延壽縣法院,趙冰琳將10萬元現(xiàn)金直接交付給劉知華,案結事了。婚姻并非兒戲
閃婚需謹慎
男女雙方對待婚姻大事
要樹立正確的婚姻觀
結婚是謹慎思考后的選擇
而不是沖動的結果
婚前給付彩禮是我國的婚俗,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額的現(xiàn)金及財物。適當合理的彩禮也能表達心意,促進男女雙方感情。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上逐漸盛行彩禮攀比之風,越來越高的彩禮也給適婚年輕人帶來了越來越大的負擔。感情不應以彩禮多少來衡量。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也嚴厲打擊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額彩禮又在短時間內要求與對方離婚的不法行為。我們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婚戀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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