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用于“打賞”為由拒絕還款遭起訴 法院:被告無法證實“打賞”為償還借款,需返還全部借款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賓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借貸的雙方形成借貸合意,一方出借資金供另一方使用,用款方按照約定返還資金的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主要特征是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且出借人實際交付了出借資金。 本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確認借款數(shù)額,被告最后確定向原告借款并承諾歸還時間,原告同意并依約向被告轉賬,至此雙方已形成了借貸合意,故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 陳某向吳某借款,取得借款后用于網(wǎng)絡直播平臺的充值,是其對借款的自主處分行為。陳某在直播平臺向吳某刷禮物“打賞”,與其向吳某借款,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陳某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實吳某存在限制或誘導陳某必須充值并購買禮物“打賞”吳某的情形,亦無法證實吳某認可相關“打賞”即為償還借款。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69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官:民間借貸案件需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主張借貸關系成立,應當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主要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本案中,雙方未出具債權憑證,但原告依據(jù)轉賬憑證提起了民間借貸訴訟,而被告否認借貸關系,認為已通過“打賞”方式返還錢款,在此種情況下,被告所持的抗辯內(nèi)容,實際上形成了一個新的主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對其所主張的事實應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需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內(nèi)容可以佐證其主張的借貸關系,而被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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