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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士與謝女士同為某小區(qū)業(yè)主,兩人房屋均為復式結構,系上下鄰居關系。趙女士房屋位于1-2層,謝女士房屋位于3-4層,雙方房屋南側窗戶為主要采光位置。
趙女士房屋2樓南側有一處露臺,其基于原有結構加裝玻璃形成陽光房。謝女士購買其房屋時,3樓南側為半封閉的鋼架結構,在趙女士房屋上方。彼時趙女士陽光房頂不受遮擋,陽光可以透過玻璃照進趙女士房間內(nèi)。
2022年11月,樓上的謝女士將半封閉鋼架結構改為全封閉露臺,并新建混凝土地板。樓下的趙女士發(fā)現(xiàn)謝女士改造后的露臺遮擋了自家陽光房頂,影響了房間內(nèi)采光。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趙女士遂訴至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謝女士拆除其影響自家房屋采光及日照的加建部分,拆除費用由謝女士承擔。
謝女士辯稱,自己改造露臺時咨詢過前房主,前房主表示可以隨意更改,且裝修時未對露臺結構骨架做修改,認為自己對于趙女士任何外窗均無遮擋,不影響趙女士家最低日照標準,不涉及采光侵權。

法院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并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謝女士是否應當將在趙女士房屋二層南側露臺上方加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樓上的謝女士在改造露臺前,樓下的趙女士露臺上方安裝玻璃頂,光照可通過玻璃頂進入趙女士二層房間內(nèi)。謝女士在趙女士露臺玻璃頂上方新建混凝土地板,導致陽光無法再通過玻璃頂進入趙女士二層房間內(nèi),雖然該房間仍可通過南側的窗戶采光,但謝女士新建地板相當于在趙女士二層房間外墻上安裝了一塊一米多寬的不透光擋板。結合房屋的朝向、緯度等因素,可以判斷該一米多寬的混凝土地板會影響趙女士二層房間的采光,構成對趙女士采光權的侵害,故趙女士有權要求謝女士排除妨害,將現(xiàn)有的地板拆除。關于謝女士抗辯稱其買房時,前任房主告知可以隨便改動,法院認為謝女士的改造應當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限。另外,謝女士的改造對趙女士的房屋采光造成影響,使其原有日照標準有所降低。趙女士房屋的日照標準應以其購房時為準,謝女士要求按照最低日照標準判斷是否對趙女士房屋采光造成影響,缺乏法律依據(jù)。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謝女士于判決生效后的30日內(nèi),將趙女士房屋南側二層露臺上方新建的混凝土地板拆除。謝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xiàn)已生效。法官:嚴格遵守建筑規(guī)范,
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采光權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足夠的采光可以保障室內(nèi)的明亮度,有助于營造舒適、健康的居住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我國的一些相關建筑規(guī)范中,對于相鄰建筑物之間的日照、采光等也有相應規(guī)定,比如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發(fā)布的《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對自家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考慮相鄰人通風、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雙方應盡可能進行溝通交流,就裝修計劃、噪聲等問題進行提前協(xié)商。裝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關建筑規(guī)范和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盡量減少施工對鄰居生產(chǎn)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遇到問題及時解決。若鄰居裝修改造行為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導致雙方產(chǎn)生分歧,應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訴求,正確處理鄰里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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