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贍養(yǎng)引糾紛
婆媳二人對簿公堂
法院:張某與李某
按同居關系析產(chǎn)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雖已舉辦了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沒有登記結婚,應按照同居關系進行析產(chǎn)。張某與李某分別存于其個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由各自所有,家中的現(xiàn)金由雙方等份額共同所有。
經(jīng)核查,張某遺產(chǎn)共有9萬余元。關于繼承份額問題,被告李某與張某雖非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但二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顧,經(jīng)濟上相互扶助、相互依賴,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張某住院治療期間李某均全程陪護,在其死亡后的一切喪葬事宜均由其操辦,費用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某雖非張某的法定繼承人,但系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依法可以主張參與張某遺產(chǎn)的分配。綜合考慮被告與死者同居時間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以20%的比例參與分配張某的遺產(chǎn),更能兼顧案件客觀實際。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張老太繼承的遺產(chǎn)7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亦主動履行完全部判決款項。
婚姻關系看登記
遺產(chǎn)繼承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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