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陳女士稱丈夫林先生有了外遇,還與別人生下了一個女兒,30年的婚姻面臨危機。她希望通過調解與林先生協(xié)商分割財產(chǎn)。 妻子稱丈夫與他人生女兒 婚姻面臨危機 陳女士告訴調解小組,她與林先生是同村的青梅竹馬。兒子出生后,兩人為了生活,一同前往廣東佛山打拼。陳女士回憶起那段日子,覺得雖然辛苦,但兩人感情深厚。 存下一些積蓄后,兩人回到福州投資養(yǎng)殖場。當時陳女士帶著兒子住在福州市倉山區(qū),林先生長期在閩清下祝鄉(xiāng)管理養(yǎng)殖場。長時間的分居讓兩人的感情逐漸變淡,陳女士說,林先生后來長期不回家,還與另一名女子生了一個女兒。 面對陳女士的指責,林先生并未否認,他認為兩人的感情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經(jīng)破裂,他曾起訴離婚,但法院并未判決離婚。 對于林先生在婚內與其他女子生育子女的行為,法律人士表示,婚內外遇并與他人生子的行為,不能一概認定為重婚罪。 妻子提出離婚 要求與丈夫分割財產(chǎn) 陳女士表示對于這段婚姻已經(jīng)徹底失望,她也希望結束這段婚姻,并與林先生協(xié)商如何分割財產(chǎn)。 夫妻一方若與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申請離婚時,夫妻財產(chǎn)該如何分配呢?法律人士表示,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沒有固定的裁判性比例。 對于陳女士的訴求,林先生表示,他沒有這么多的財產(chǎn),目前可供分割的僅有福州的兩套房產(chǎn)。林先生提到,他曾與陳女士就財產(chǎn)分配達成初步協(xié)議,但對方次日便反悔了。 陳女士反駁稱,她愿意按照原方案進行財產(chǎn)分配,是林先生臨時變卦,不愿履行承諾。 如今,陳女士要求,除了夫妻倆在福州市的兩套房子都歸她所有之外,林先生還要再給她70萬元現(xiàn)金,然后兩人離婚。同時,她也反對林先生提出的將房子給兒子做婚房的方案。 陳女士認為,兒子如今已經(jīng)成年,財產(chǎn)屬于夫妻雙方,與子女無關,她有權決定如何處置自己的份額。隨后,調解小組電話聯(lián)系兒子小林了解情況。小林稱自己并未做過母親所說的行為,同時也表達了對母親做法的不滿。 那么在法律層面上,若夫妻離婚,共同財產(chǎn)能否分配給已成年的孩子?法律人士分析,若是成年子女對房子也做出了貢獻,或者約定房子為家庭共同財產(chǎn)的,成年子女則可以參與分配。 雙方訴求差距太大 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調解過程中,雙方分歧明顯。盡管調解員多次嘗試緩和矛盾,但由于雙方訴求差距過大,最終都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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