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赴結婚的戀愛
本該充滿美好
但在經濟重擔下
矛盾一觸即發(fā)
當愛情破裂,婚姻無望
禮金的返還也成爭議……

備婚期間情感破裂
“禮錢”返還成爭議
2024年1月,劉某(男)與孫某(女)通過網絡相識,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同年3月,劉某首次登門拜訪孫某父母時,孫某提出,如果雙方都覺得合適,第一次見父母需給10001元見面禮,寓意“萬里挑一”。劉某便當場支付現(xiàn)金10001元,隨后孫某父母按習俗返還5000元。兩個月后,孫某隨劉某回老家見長輩,劉某父母給了孫某20000元“看錢”,爺爺及外婆各贈其600元,劉某還按老家習俗給了孫某弟弟500元紅包。
然而,這段本是奔著結婚推進的關系,卻在年底“卡了殼”。二人備婚過程中,因孫某提出的購房首付和彩禮超出劉某經濟能力,雙方多次爭吵無果,只得協(xié)商分手?煞质秩菀住八阗~”難,對于此前多筆“禮錢”的歸屬,劉某與孫某始終談不攏。眼見孫某無意退還錢款,劉某無奈將其訴至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現(xiàn)場,雙方就錢款返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認為,自己給的“萬里挑一”、父母給的20000元“看錢”、爺爺和外婆給的1200元,再加上給孫某弟弟的500元,總共31701元,他認為這些錢都是為了談婚論嫁表示誠意才給孫某的,現(xiàn)在既然無緣,理應全部返還。
但在孫某看來,這10001元是劉某自愿給她的,當時二人并沒有約定給了就一定要結婚,所以不應還給劉某。另外,劉某父母、爺爺外婆給的錢款不是劉某所出,其沒有資格要求返還。
一時間,這些錢算不算“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劉某能不能替家人要回錢款成了案件的兩大爭議焦點,雙方各執(zhí)一詞,誰也不肯讓步。

法院:維系情感的必要支出
應與高額轉賬進行區(qū)分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不能一概而論。小額財物往來,可視為維系情感的必要支出,應認定為贈與,即使戀愛關系解除也無需返還。超出一般禮節(jié)的高額轉賬及高價值財物,應綜合考慮贈與人的收入水平、轉賬或財物給予的用途、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綜合認定錢款性質。劉某爺爺、外婆所出的600元,以及劉某給孫某弟弟的500元,金額較小,屬于禮節(jié)性紅包或維系感情的小額支出,可認定為一般性贈與,分手無需歸還。而劉某收入不高,他給孫某的10001元見面禮和其父母給的20000元“看錢”,明顯超出戀愛日常消費,再加上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交往,這些錢應認定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考慮到孫某父母已經返還5000元,兩人戀愛期間各有支出,法院最終判決孫某向劉某返還20000元,劉某主張的其他小額款項屬一般性贈與或禮節(jié)性饋贈,不予返還。案件判決生效后,孫某已履行完畢。
法官:處理婚戀財物糾紛
需兼顧法律與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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