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汪女士向記者反映,她與30余名好友報名參加寧夏新文化國際旅行社華雁湖畔營業(yè)部價值3000元的云南定制游。 但是從云南返程后,她們認為實際游覽景點從承諾的8個縮減至3個,吃住行標準也未達約定。因此向旅行社提出退費訴求,結果遭拒,雙方因合同效力問題爭執(zhí)不下。

據汪女士介紹,9月7日,該旅行社營業(yè)部負責人焦某向其所在的群聊中發(fā)送的行程表,明確3000元費用包含8個景點。 群內30余名成員看到后隨即以接龍的方式報名。
10月13日,焦某在群內發(fā)布新行程表,因群內多數(shù)成員未留意此次行程變更,10月15日,參與報名的游客仍按原計劃出發(fā)。

“焦某說因為團隊中有回族才取消多個景點,但從未征求過我們任何人的意見。”汪女士表示,她們向焦某提出每人退費1000元的要求,卻被對方以“按合同執(zhí)行”“行程變化已告知”為由拒絕。
但是汪女士等游客表示,旅行社營業(yè)部負責人焦某口中的合同,她們此前從未見過。
隨后,汪女士等人向文旅局投訴。
調解現(xiàn)場,焦某出示了一份簽訂日期為10月1日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并稱合同已按約定履行。

對此,旅行社營業(yè)部負責人焦某回應稱,10月1日已將合同發(fā)給“團隊長”鄭女士,行程調整是與鄭女士協(xié)商后確定的,當時無人提出異議。
從合同來看,合同第7頁附有除鄭女士以外的其他31名旅行者的姓名、證件號碼及簽字的名單。該頁簽字是10月15日出發(fā)前在機場簽署的,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營業(yè)部負責人焦某表示:實際上在云南行程中,去過的景點有雙廊古鎮(zhèn)、理想邦、理想花園旅拍、生態(tài)廊道、大理古城、洱海騎行以及南詔風情島等。
然而,汪女士和田女士等游客對此予以反駁。
田女士稱,機場簽字時她以為是簽到表,對合同內容毫無印象,也未詢問相關條款;汪女士則表示,自己當時去了衛(wèi)生間,名單上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且出發(fā)前從未有人告知要簽訂合同,焦某也未將合同內容在群內公開。
汪女士與田女士也表示,共同參與旅行的人員并未推舉或選舉鄭女士作為旅游者代表,并代表大家簽訂相關合同。

為核實情況,記者電話聯(lián)系到簽訂合同的鄭女士。她表示,簽字前未將合同內容分享給其他旅行者,且自己僅以為是代表個人簽字。
隨后,記者從銀川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了解到,接到投訴后,執(zhí)法人員已組織雙方開展現(xiàn)場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已終止,建議汪女士等人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維護權益。

針對此事,北京市中聞(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冉立恒進行了法律解讀。
他認為,該事件中旅行社與游客們雙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旅行社方面,雖然簽訂了合同,但存在明顯瑕疵。定制游應與每位旅行者單獨簽訂合同,明確行程、標準、保險等關鍵信息,并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僅通過“團隊長”簽訂合同且未充分公示,不符合規(guī)范。

對于合同效力,冉立恒律師表示,鄭女士在未獲得其他旅行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簽字行為僅能代表其個人,不能約束全體成員。
而游客們在機場簽字時,未仔細核對文件內容,即便誤將合同附件當作簽到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對自身簽字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旅行社營業(yè)部負責人焦某10月13日在群內發(fā)送新行程表,僅能視為履行了部分告知義務,不能替代合同簽訂的法定程序。

冉立恒建議,雙方可進一步協(xié)商解決爭議,若仍然協(xié)商不成,游客們可依據合同瑕疵和服務不符的事實,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但需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他提醒消費者,報名旅游時應仔細核對行程細節(jié),務必與旅行社簽訂正式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切勿僅通過微信聊天記錄等非正式方式確認行程;簽字前需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以此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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