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鄭州人”小李購買了鄭州高新區(qū)祝福紅城16號樓一套房子,開發(fā)商承諾,當年年底辦理網簽,但直到現在網簽始終沒有兌現。 為了弄清楚網簽卡在了哪兒,小李前往鄭州市房管局進行了查詢,這才發(fā)現,自己近12000元每平方米購買的“商品房”竟然是安置房。 房子始終無法網簽 查詢結果讓他大吃一驚
老家駐馬店的小李,在鄭州打拼多年,并認識了心愛的姑娘。因為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小李就在鄭州高新區(qū)祝福紅城小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子。
小李告訴河南商報記者,自己的房子是2019年9月前后購買的,位于祝福紅城16號樓2單元,總面積120平方米左右。
“均價將近12000元,當時付了大約60%首付。”小李表示,為了購買這套房,家里把駐馬店老家的一套房子給賣了。
因為買的時候是現房,小李第二天就拿到了鑰匙。
2020年四五月份的時侯,小李開始對房子進行裝修!把b修花了10多萬,家電也花了10多萬!
一邊進行裝修,另一邊小李不斷督促開發(fā)商,想著早點進行網簽,走完所有購房手續(xù)。
“當時開發(fā)商承諾的是2019年底進行網簽!毙±畋硎,后來開發(fā)商并沒有按照約定時間進行網簽。
小李說,他找開發(fā)商詢問,被告知正在走流程。
為了弄清楚房子網簽究竟卡在哪兒了,小李前往鄭州市房管局進行了查詢,結果讓他大吃一驚。
“這時候我才發(fā)現,自己買的是安置房!边@讓小李一頭霧水,自己明明買的商品房,為何會是安置房呢?
“這我肯定要找開發(fā)商問清楚啊。”小李稱,自己找開發(fā)商詢問,被告知這些房子的性質,可以從安置房轉成商品房。
“開發(fā)商說正在走流程轉性質。”小李表示,購買了安置房自己也認了,但希望開發(fā)商能給一個解決期限!叭迥陜冉鉀Q也行,可開發(fā)商不敢承諾,這我怎么放心!”
買的商品房成了安置房
購房者擔心能否拿到房本
遇到同樣問題的不止小李,還有老家開封的李女士。
李女士告訴河南商報記者,自己2019年全款購買了鄭州高新區(qū)祝福紅城16號樓一套房,如今卻發(fā)現是安置房。
“買的時候沒人跟我們說是安置房。”李女士表示,為了購買這套房,一家人賣了位于白沙的房子,而且已經投入了10多萬元裝修。
小李告訴河南商報記者,16號樓里,2單元19層至25層均為安置房,算下來有20多套房!罢l能想到同樣一棟樓,只有這幾層是安置房。”
業(yè)主們所反映的情況究竟是否屬實呢?一位業(yè)主向河南商報記者展示了一份購房當天簽訂的選房合同。
其中顯示,項目位于藥廠路81號16號樓,“現銷售的2單元16-B1、16-A5、16-A6(19層-25層)為商品住宅!
“有這樣的表述,我們買的時候就覺得是商品房!崩钆空f。
而河南商報記者在鄭州高新區(qū)官網查詢到一篇名為《鄭州高新區(qū)祝福紅城三號院16號樓預售許可前公示》的信息,發(fā)布時間為2016年9月。其中顯示項目位于藥廠路81號院,16號樓2單元19-25層197-224號房為安置房,不在預售辦理范圍。
“這與我們在房管局查的信息相同。”小李表示,購買了這些房子的人,擔心會有后續(xù)影響。
“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房子沒辦法網簽。”小李表示,沒有網簽,自己也拿不到房本,孩子上學等問題都會出現。
“最關鍵的是,沒有正式合同,就沒辦法說這房子就是我們的,心里不踏實!毙±钫f,2021年3月14日是個好日子 ,他和心愛的姑娘領了結婚證,原本應該很高興,可因為最近一直擔心房子的事,所以他高興不起來。
將開會研究
本周三給購房者答復
為何小李等一些業(yè)主購買的商品房會成為安置房呢?針對此事,河南商報記者前往開發(fā)商鄭州祝福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了解情況。
一名工作人員向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后表示,祝福紅城項目需要對蘭寨村村民進行安置,所以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一定的比例(安開比)。所涉及的20多套安置房,可以當做商品房去銷售,是因為給蘭寨村的安置房已經夠了。
“核算下面積已經夠了,這部分就不用再當安置房了。但是當時建設的時候預留的是安置房。”該工作人員稱,目前該部分房子正在走流程,等村里確認安置房面積已經夠了,就能轉成商品房。
“2019年的時候為啥敢賣?是因為當時前期協(xié)調過,基本上已經差不多了!痹摴ぷ魅藛T表示,當時預估的時間的確是2019年12月底就能辦好該事,但后邊因為村里換屆、疫情等因素,耽誤了進度。
該工作人員稱,經向領導匯報,公司將盡快開會研究解決此事,初步定于本周三(3月17日)給購房者一個明確說法。
針對此事,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商業(yè)刑事部主任秦明律師表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開發(fā)商隱瞞房屋性質,將安置房作為商品房進行銷售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同時,今年剛生效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擁有撤銷權。開發(fā)商在銷售房屋時,未如實告知房屋性質便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涉嫌民事欺詐。因此,購房人可據此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以一并要求開發(fā)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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