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岳陽縣一農民非法捕食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野生麋鹿案開庭。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洞庭湖水位高漲,野生麋鹿在東洞庭湖域的棲息地被淹,部分麋鹿遷徙至岳陽縣中洲鄉(xiāng)境內。
7月28日,被告人周某聽人說有一頭像牛一樣的動物在村里一片冬瓜地邊活動,便產生了捕食的念頭。當晚,周某攜帶土銃在地邊伏擊到一頭麋鹿,因自己騎來的電動摩托車無法運走麋鹿尸體,于是打電話給被告人鄧某,事后周某分了十斤麋鹿肉給鄧某。
7月30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周某家中冰箱內搜出麋鹿肉13.45公斤,經湖南省野生動植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麋鹿。
11月19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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