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微信群內向老板討要工資,并發(fā)布聊天截圖表示老板有“克扣工資”“性騷擾員工”情形。近日,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判決被告魯某在“某行業(yè)群”微信群中連續(xù)一周發(fā)布道歉聲明,并支付原告袁某精神撫慰金2000元。湖南法院網日前公布了這個案例。
散布“老板性騷擾員工”相關信息
袁某系“某健身房”股東,同時管理一家培訓機構。2022年,魯某任“某健身房”店長,并于當年9、10月因“疏于管理”、未完成考核目標等原因被扣工資共計1900元,后魯某從“某健身房”離職。2023年4月,魯某到袁某管理的培訓機構任職營銷,因雙方工作期間發(fā)生矛盾,魯某提出辭職并要求結算工資和提成,袁某則表示財務結算需要一定周期,且因魯某未完成工作目標,只能結算工資,不能結算提成。
5月6日晚,魯某在微信網友人數為120余人的“某行業(yè)群”向袁某討要工資,同時將其與一名“某健身房”女員工及其與一名策劃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截圖發(fā)布在群內。其與女員工聊天截圖中談到袁某的內容為“一個老板就性騷擾員工……”“開玩笑摸別人腿?”等;與策劃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截圖中談到袁某的內容為“你們那做活動最后袁總還沒給結提成”。該截圖被群內其他網友以“某健身房被爆老板性騷擾員工”傳播出去。
另查明,5月9日,袁某管理的培訓機構支付了魯某全部應得工資,魯某也接受了沒有提成的事實。
法院:被告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在有120余人的微信群中發(fā)布自己與他人的聊天截圖,其中內容涉及原告有“克扣工資”“性騷擾員工”情形。關于“克扣工資”,雖然被告提供了證據證明其2022年在“某健身房”工作期間存在被罰款的情形,但原告僅是該單位的股東之一,即使存在扣工資也是單位行為,不能簡單推定是原告?zhèn)人克扣工資。被告在原告管理培訓機構工作期間,培訓機構已全部支付其工資。而被告在微信群中宣揚原告存在扣錢、結不到錢等內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關于“性騷擾員工”一事,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性騷擾員工”情形,卻將未經核實的內容散布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中,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和社會形象貶損,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使原告遭受了精神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隨著社交媒體的迅猛發(fā)展,公眾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日益拓展,手機微信、微信群等網絡社交平臺雖是虛擬空間,但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環(huán)境中活動時,同樣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濫用權利、隨心所欲。魯某與袁某產生矛盾糾紛后,應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徑化解,利用網絡平臺散布不實信息,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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