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南益陽沅江法院通報了一起女子穿高跟鞋在健身房摔傷的案例。2024年3月8日,女子秦某穿高跟鞋在健身房跑步機上跑步不慎摔傷,次日前往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出院后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損失合計為171094.27元,其向健身房索賠,法院最終判決女子承擔八成責任,健身房承擔兩成責任。
2024年3月8日傍晚,秦某穿著高跟鞋在其辦理了次卡的某健身房健身,在18時55分左右使用了健身房內(nèi)的跑步機,啟動后在短時間內(nèi)因跟不上跑步機的運行速度而摔倒。秦某回家后感覺左踝部疼痛難忍,次日前往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出院后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及照片,秦某摔倒時身旁無健身房工作人員,跑步機旁粘貼了溫馨提示,內(nèi)容為“為了您的安全請勿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機”。健身房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約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20萬元。
事發(fā)后,秦某認為此事是健身房的責任,于是向健身房索賠。法院綜合考慮運動本身所存在的風險性、健身房作為經(jīng)營者對此類風險的防范能力及秦某自身謹慎注意將會降低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程度,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健身房對秦某的人身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秦某對其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80%責任。
秦某在本案中的損失合計為171094.27元,健身房應承擔的金額為34218.85元。因健身房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可由保險公司直接向秦某予以賠付。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認定保險公司向秦某賠償32508.47元,剩余1710.38元由健身房賠償。
公共場所發(fā)生意外,場地方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歷來受到大家的關注。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北京大成(南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建,王律師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了賓館、商場等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對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務。
常見典型的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例有:商場地磚濕滑沒有及時清理沒有顯著標識提示導致顧客摔倒;酒店玻璃門過于通透明亮,未貼任何提示標識無警示致客人撞傷;游樂園設施未檢修導致兒童受傷。
對照本案,跑步機旁粘貼了溫馨提示,內(nèi)容為“為了您的安全請勿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機”,跑步機本身也沒有問題,說明健身房已履行了一定的提醒義務,難以認定其存在明顯過錯。
作為一個理性成年人,穿高跟鞋跑步應當知道其風險性。另外,看監(jiān)控視頻中秦某高跟鞋的跟其實不算高,也不一定是鞋子的原因導致,有可能是秦某調(diào)節(jié)速度過快,過度自信導致。
法院認為“健身房教練員工未能及時制止秦某穿著高跟鞋進入健身場地。在會員訓練過程中,健身房未安排現(xiàn)場安全巡查的工作人員,無人及時發(fā)現(xiàn)、勸阻、制止秦某的不當訓練行為,健身房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此,王律師表示,如果是一對一的高端私教課者倒還說得過去,如果是平價的健身房,需要健身房事無巨細地考量個人因素帶來的危險性,未免過于苛刻。在此類事件中,公共場所需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與此同時,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不能無限延伸、不能擴大解釋,否則經(jīng)營場所可能無所適從或者產(chǎn)生過度負擔與過度防范,這樣會導致經(jīng)營主體的管理成本、人力成本和合規(guī)成本顯著上升,進而抬高社會整體的交易成本,影響正常的經(jīng)營活動和社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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