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民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當相適應。每個民事主體均應正確行使權利,誠信履行義務。只注重權利,不愿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僅只是道德問題,還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買家要購買中介掛牌出讓的住房,并簽訂了合同,但在未告知中介的情況下,私自與賣家達成了購房交易,此時,合同相對方的中介機構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岳陽市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
市民李某欲購買一套住房,遂向某中介服務部進行咨詢,后看中在此中介掛牌出售的一套住房,與該服務部簽訂了《房屋中介費協(xié)議書》。服務部隨即帶李某至委托人房屋所有人位于平江縣某小區(qū)實地看房。一個月后,李某在未告知中介服務部的情況下,私自與房屋所有人達成購房交易。中介服務部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中介服務違約金8760元。
庭審時,原告表示,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痹媾c被告李某簽訂《買房中介費協(xié)議書》后,帶其至實地看房,已經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主要義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
對于原告是否造成損失,被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這一爭議焦點,法院認為,雙方在簽訂合同后,李某通過看房及了解委托人房屋相關信息后,“跳”過原告與房屋所有人直接簽訂購房合同,并辦理了過戶與契稅手續(xù)。而根據(jù)原被告此前簽訂的合同約定,中介服務部可獲“房產成交總價的百分之二(買方1%、賣方1%)服務報酬”,實際上沒有獲取,給原告造成了可得利益損失是事實,李某明顯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該房屋在稅務部門的契稅基價349,142元,綜合考慮原告的預期利益及被告過錯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中介服務部違約金4538.85元。
【法官說法】民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當相適應。每個民事主體均應正確行使權利,誠信履行義務。只注重權利,不愿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僅只是道德問題,還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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