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左駿
六旬老人在逛百貨公司時不慎摔傷,百貨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記者昨日從衡陽市雁峰區(qū)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了這樣一起官司,判決百貨公司對老人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3萬余元。
2012年6月1日14時左右,年過六旬的陽大爺一個人到某百貨公司維修部取鞋子,正遇上百貨公司工作人員在維修部旁邊的小倉庫拆貨入庫,而拆貨后的空紙箱就堆放在墻壁邊上。陽大爺拿著維修的鞋子返回時,沒有注意到空紙箱而被絆倒,經(jīng)診斷構成了九級傷殘。
衡陽市雁峰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百貨公司工作人員在拆貨入庫時,將空紙箱靠墻壁堆放在過道邊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顧客的通行,存在過錯,應視為未在合理范圍內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遂作出如前判決。
2012年6月,受害人趙某與妻子張某在常德汽車總站準備坐車去衡陽。候車時,趙某上廁所,不料滑倒,雖經(jīng)醫(yī)院搶救,仍未能挽回生命。常德武陵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南坪客運中心系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企業(yè),應對乘客及候車人員安全負有保證義務。法院最終酌定雙方責任比例為各50%。
法官說法
特定場所安全保障 系法定義務
芙蓉區(qū)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張朝暉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像商場、賓館、餐廳等特定場所,所有者、經(jīng)營者、管理者等對該類場所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事實上的強力控制力,而進入該場所的人往往與之存在較為密切的特殊關系,如購物即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接受服務即成立服務合同關系等。如果對場所設施、設備等存在安全隱患采取放任態(tài)度,不積極予以維護修繕,或者不加以任何提示,則其將承擔因該種過錯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新聞來源:瀟湘晨報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wǎng)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