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南寧市興寧區(qū)城鄉(xiāng)建設服務中心(原南寧市興寧區(qū)東溝嶺開發(fā)辦公室)、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原出納楊旭雁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楊旭雁在擔任單位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單位管理、會計監(jiān)督等方面漏洞,通過私刻銀行業(yè)務清訖章填寫現(xiàn)金交款單、變造現(xiàn)金交款單、偷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鑒、修改同事報賬現(xiàn)金支票金額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竊取單位公款用于經商辦企業(yè)、購買名牌轎車和日常奢侈消費等。
經鑒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發(fā),楊旭雁侵吞、竊取公款共計1.43億多元。
2014年9月30日,楊旭雁在自己保管的空白電匯憑證上私自填寫轉賬內容,并偷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其保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將單位公款2600萬元,以“保證金”的名義,轉入其注冊的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賬戶,計劃用于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因挪用數(shù)額巨大,他擔心政府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又于同年10月9日從原賬戶分兩筆將該2600萬元轉回公司賬戶。
為掩蓋其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楊旭雁制作虛假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利息單,并偽造、變造公司、某銀行支行公章等,來制作虛假的銀行《詢證函》等財務憑證,應付單位檢查、審計和財務監(jiān)督。
2020年4月20日,楊旭雁主動向南寧市興寧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
一審法院,以楊旭雁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偽造公司、企業(yè)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楊旭雁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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