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江蘇省張家港市,王英(化名)和相親認識的許強(化名)踏入了婚姻殿堂,幾個月后誕下了小生命。本以為會一直這么幸福美滿,平靜的生活卻被突如其來的要債人打破。2017年3月,突然有人闖入家中,要求夫妻倆歸還許強欠下的28萬元債務,但許強卻對欠債原因含糊不清、甚至逃離家中,公婆不得以賣掉自己的房子幫許強還債。不滿丈夫隱瞞這么大的事情,王英選擇了離婚,從此,與許強失去了聯(lián)系。本以為生活就此恢復平靜,一次網(wǎng)購時,王英卻發(fā)現(xiàn),她的銀行卡被凍結——自己被列入了“失信人”名單。由于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業(yè)務時需要使用身份證,“失信人”的身份讓她的工作大受影響,遭到辭退。失去了穩(wěn)定的經(jīng)濟來源,生活壓力暴增。


瀕臨崩潰的王英去有關部門詢問之后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另一場借款糾紛。2018年5月債權人朱國興將她和前夫許強訴至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償還許強所借的32萬元債務。由于許強失聯(lián),只留下父親的聯(lián)系方式,法院并沒有聯(lián)系到王英,采取了公告送達,并進行了缺席判決,認為該債務發(fā)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英發(fā)現(xiàn),朱國興和前夫許強于2017年4月18日、19日和5月2日進行了三次借款,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且沒有設立任何抵押和利息條款,她覺得這并不符合借款的一般規(guī)律,此外,王英認為,朱國興在第三次借款未到期前就提起訴訟,也違背了借款活動的一般認知。王英提出,這次債務很有可能是前夫與朱國興惡意串通、炮制出來的,是為了套取她的財產(chǎn)。因此,王英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民事訴訟監(jiān)督程序的申請。朱國興表示借款是基于為許強提供經(jīng)濟幫助,并不是惡意串通。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通過調(diào)查朱國興和許強的銀行流水發(fā)現(xiàn),兩人確實存在共計32萬元的銀行賬戶往來。但是,朱國興4月18日借出的15萬元,卻經(jīng)四人周轉(zhuǎn)又在同一天回到了他的賬上。

檢察官找到了躲在鄉(xiāng)下的許強父母。其父母稱,許強多年來一直有賭博的惡習,他們已經(jīng)幫忙償還了四五十萬元。通過對許強父母進行勸說,檢察院終于與許強取得了聯(lián)系。許強表示,32萬元也是賭債,但朱國興并非好心幫忙,自己在借款之前,早已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給了對方高額“砍頭息”。

由于許強與朱國興的32萬元債務是非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019年,檢察院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朱國興也撤回了對王英的起訴。再審中,法院認為,朱國興明知王英前夫借款用于非法而出借資金,所涉?zhèn)鶆障捣欠▊鶆;此外,朱國興涉及諸多借貸糾紛,均存在提前預扣高額利息等情況,可能涉及“套路貸”。

因此,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并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涉嫌“套路貸”的調(diào)查仍在進行之中。

Q:法律上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呢?
A:對于如何界定這個夫妻債務,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上前后是有不同的規(guī)定的。原來我們《婚姻法》時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原則上是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沒有負債的一方來舉證。應該說這種規(guī)定對于被負債的一方是不利的,這個債務甚至可能纏繞一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法典》當中做了一個根本性的改變,那就是對夫妻債務做了明確的界定。一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比方說借這個債夫妻雙方都簽了字,也就是所謂的共債共簽;二是雖然借債的時候是一方借的,另一方不知道,但是事后進行了追認;三是雖然是夫妻以一方名義舉的債,但是它是用于了夫妻日常共同生活,這個債務的金額是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的范圍內(nèi),那么雖然它是一方(舉的債),無論另一方是否知道,它都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同樣的,有些情況下是絕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一方與別人串通,這是虛假債務,不能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一方舉債但是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用途的,也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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