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心塞的事之一
剛買完就降價
還好商品享受保價
但是溝通下來
怎么還是感覺
買的不如賣的精
2021年11月,小王在天天公司的網(wǎng)絡自營旗艦店購買了一臺手機,并支付貨款5679元。該手機交易快照顯示,商品享受“30天價!,并贈送價值199元的某品牌無線充電器一個。
沒過幾天,該店開始促銷,小王剛購買的手機降價至5099元,與其支付貨款存在580元的差價,于是,小王向天天公司申請價格保護。天天公司同意退還456元,并以原訂單中包含一個無線充電器贈品,價保需扣除贈品金額為由,拒絕退還剩余的124元。
小王認為,天天公司拒絕退還124元所依據(jù)的條款屬霸王條款,是變相捆綁銷售和欺騙消費者,不應作為拒絕退還主商品價格保護差價的理由;且天天公司對于價格保護規(guī)則的展示不直觀,其購買商品時未能看到相關規(guī)則條款。
因此,小王將天天公司訴至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請求判令天天公司退還價格差額124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天天公司則辯稱,案涉商品訂單銷售頁面載明,贈送價值199元無線充電器,支持30天價格保護。價格保護規(guī)則的內容明確,且已在商品銷售頁面進行明確提示,消費者可通過商品銷售頁面,以及售后服務頁面等多個渠道,查詢價格保護條款細則。該細則第十條已載明,原訂單若是含有贈品的,申請價格保護時,需扣除贈品金額。小王作為消費者,對于其享有的權利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拒絕退還的124元貨款屬于贈品金額的扣除,并未違反雙方買賣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價格保護是天天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之一,其具體規(guī)則內容由天天公司事先擬定,并在同類型交易中重復使用。在與消費者訂立買賣合同時,不與消費者就相關內容進行專門協(xié)商。因此,天天公司在平臺公示的關于價格保護的規(guī)則,在性質上屬于格式條款。價格保護條款與消費者作出購物決定緊密相關,屬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天天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僅在案涉商品銷售界面,注明該商品享受價格保護服務,并未同時對價格保護服務的具體條款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在與小王訂立買賣合同時,也未就價格保護條款的內容進行顯著提示。因此,天天公司對案涉爭議條款內容未盡到足夠的提示說明義務。另外,贈品需和主商品區(qū)分開,在單獨取得消費者同意之后,才能要求消費者在退款時,對贈品的價值進行補額。天天公司制定的價格保護規(guī)則第十條,關于“原訂單含贈品申請價保時需扣除贈品金額”的約定,將贈品作為退還差價時,應予扣除的部分,且不給予消費者“是否以退還贈品的方式,獲得全額價差補償”的自由選擇權。在消費者提出保價時,強制消費者捆綁接受贈品,事實上是限制了消費者獲取全額價差補償?shù)臋嗬?/spa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案涉爭議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是否需要贈品的權利,顯然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認定該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規(guī)定,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天天公司應當按照“30天價!逼渌麠l款的約定,向小王履行全額退還差價的義務。最終,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判決天天公司退還124元給小王。
在一些促銷活動期間,經(jīng)營者往往以提供價格保護服務的方式吸引消費者提前購物,從而達到其銷售目的,F(xiàn)實中,各平臺提供的服務內容具體細則各有不同,一些經(jīng)營者便以價保為名,吸引消費者購物,在消費者申請價保時,又以各種方式“克扣”或阻礙消費者獲得價格差額補償。本案中,經(jīng)營者在銷售時,將贈品“免費贈與”消費者,在消費者申請價格保護時,又按贈品的價值來抵扣差額。該行為的實質,是將贈品與主商品捆綁銷售,要求消費者對贈品單獨支付價格。因買賣合同而發(fā)生的贈送行為,是經(jīng)營者以產(chǎn)品銷售為目的,而采取的商業(yè)策略。站在經(jīng)營者的角度,將贈品價值計算在商品價格之內,無可厚非。但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其下單付款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針對主商品,并未單獨就贈品的“購買”與經(jīng)營者達成協(xié)議。經(jīng)營者在兌現(xiàn)價格保護承諾時,強制將贈品的價值作為抵扣,超出了雙方的協(xié)議范圍,排除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故此,本案裁判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經(jīng)營者應當秉持誠信經(jīng)營理念,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價格保護條款,尤其是對消費者權利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相關條款,應當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作出更為明確的提示,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網(wǎng)上挑選心儀的商品時,也應當擦亮眼睛,仔細閱讀相關售后、保價、爭議解決條款,及時對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提出意見,防止后續(xù)產(chǎn)生不必要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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