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準備婚事
小王計劃買一套婚房
看中了房子、談妥了價格、
約定了簽合同的時間
賣家卻因房價漲了突然反悔
小王一怒之下將賣家告上法庭
廈門市思明法院近日審理了
這樣一起預約合同糾紛
這事要從小王說起
小王打算購買與姐姐小麗(均為化名)
同一小區(qū)的房子作為婚房
遂委托姐姐為其物色合適的房子
蘭某表示
不收定金也會以120萬元的價格
賣給小王
雙方還約定了簽訂書面合同的大致時間
小麗告訴蘭某,其父母也從外地趕來看了房屋并設計好房屋裝修方案,購房款也準備好了,并將買房的事情告知了女方父母。
一切都緊鑼密鼓地準備著
在雙方約定的簽合同日期前
蘭某卻突然告訴小麗因價格波動太大
不打算賣房,等以后漲價了再賣
小麗告訴蘭某
家里為了該婚房
已經(jīng)支出了相關費用和成本
希望其再考慮考慮
但蘭某鐵了心拒絕
小王提起訴訟
要求蘭某賠償相關損失5萬元
雙方?jīng)]有簽訂任何協(xié)議也沒有收取定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
法院是怎么判呢?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可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其他方式。
根據(jù)小麗和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向蘭某明確發(fā)出希望購買蘭某的房屋并與其訂立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要約,蘭某對此也作出同意該要約的意思表示,雙方間的合同關系成立。
小麗和蘭某就購買案涉房屋及交易價格進行了磋商,并約定在清明節(jié)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該合同的性質屬于預約合同。
法院根據(jù)民法典關于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認定蘭某未按其承諾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小王相應損失。法院綜合考慮蘭某的過錯程度,小王的履約情況、相關成本損失、二手房交易市場風險等因素,酌情認定蘭某應賠償小王損失15000元。
法官說法
雙方成立預約合同關系
本案交易雙方口頭商量好要在某一時間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預約合同的要式,雙方成立預約合同法律關系。后出賣方不愿意訂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預約合同的責任承擔,根據(jù)契約自由的精神,一般不會強制交易雙方締結本約合同,但違約方仍要對守約方為訂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費用、機會損失等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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