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平時大家都這么叫
借條也就這樣簽了
可誰能想到
還錢的時候
居然拿出身份證拒不承認?
這錢不會打水漂了吧……
好心借款1萬元,對方卻矢口否認
2012年11月,安徽淮南,因同村村民蘇某珍丈夫住院急需治療費,蘇某立向其借款1萬元。蘇某珍當場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借款人為“蘇某靈”,因為平常村里人都稱呼蘇某珍為“蘇某靈”,蘇某立也就安心收下了借條。
出乎意料的是,當蘇某立要求蘇某珍歸還借款時,蘇某珍卻否認借款事實,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證,稱自己的姓名是蘇某珍,不是“蘇某靈”。
村委會多次調(diào)解無果后,蘇某立將蘇某珍起訴至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人民法院,要求蘇某珍歸還借款1萬元。
一審:“蘇某靈”與蘇某珍系同一人
庭審中,蘇某立向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條和村委會調(diào)解期間出具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寫道,蘇某珍與借條上“蘇某靈”系同一人。
然而,蘇某珍對蘇某立主張借款1萬元的事實以及情況說明均不予認可,拒絕就借條上的字跡進行筆跡鑒定。
庭審結(jié)束后,承辦法官到村里隨機走訪群眾,了解到“蘇某靈”就是蘇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依據(jù)法庭調(diào)查、村委會說明、法官入戶走訪查明的事實,借條上的“蘇某靈”與蘇某珍系同一人。
安徽省淮南市鳳臺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蘇某立請求蘇某珍償還借款1萬元,有借條、村委會情況說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佐證,訴求應該得到支持,依法判決蘇某珍償還蘇某立借款10000元。
蘇某珍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蘇某珍申請對借條是否為其書寫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鑒定并出具意見,“傾向認為借條上的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所寫!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jié)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該案中,蘇某珍否認其曾用名為“蘇某靈”,也否認借條是其書寫,但村民委員會情況說明及出庭證人證言均能夠證明蘇某珍曾用名為“蘇某靈”,一審法院對該事實予以了核實。
且啟動鑒定程序前,經(jīng)征詢原、被告意見,雙方均同意以鑒定意見為準。鑒定意見傾向認定涉案借條書寫字跡與法院提取的蘇某珍書寫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所寫,該意見雖為傾向性意見,但結(jié)合蘇某珍未能如實陳述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已成為優(yōu)勢證據(jù),達到確信雙方存在1萬元借貸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故一審法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令蘇某珍償還蘇某立1萬元正確,故駁回蘇某珍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務必書寫正確
日常生活中,民事主體之間因買賣、借貸等需要,往往會簽訂合同、書寫借條。在書寫借條、合同、協(xié)議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時,切記要看清簽名是否與身份證名字一致,身份證號碼有沒有寫錯,金額、時間等重要內(nèi)容都要書寫正確,以免造成爭議或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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