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揚州周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女子魯某相識,雙方發(fā)生婚外情并生育了一個孩子。2016年至2020年期間,周某在妻子姚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魯某前前后后共轉(zhuǎn)賬45萬余元。2021年,周某還匯款28萬多元至某房地產(chǎn)公司,為魯某繳付房屋首付款。 妻子姚某發(fā)現(xiàn)后,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周某對魯某的贈予無效,返還70多萬元。
庭審中,魯某辯稱,28萬元的購房首付款是其向周某所借,不屬于贈與行為;轉(zhuǎn)賬的45萬余元是用于兩人的非婚生子撫養(yǎng)開銷,周某作為孩子父親,有義務撫養(yǎng)孩子。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向魯某轉(zhuǎn)賬及支付購房首付,魯某并未給付對價,是周某的無償給付,所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贈與。
法官表示,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屬于共同共有。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共有關系是共同共有,不能分割出份額。在日;橐鲫P系、生活中,夫妻雙方對于日常生活的開支都具有平等的決定權。如果對于一些非日常開支,雙方要達成一致才能進行處置。而周某在幾年間將70多萬元都贈予了魯某,且沒有告訴妻子,是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此外,《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周某婚外與魯某生育一子,并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贈與魯某,有違公序良俗。因此,周某對魯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魯某應當予以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周某對魯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魯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姚某返還7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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