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個興趣愛好
沒想到會搭上性命
練習舞龍出了意外
應該找誰負責?
死者家屬狀告活動組織者
李某系跳舞、軍鼓愛好者,常年義務為社區(qū)群眾教授舞蹈、軍鼓等文娛活動,并且和參與活動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李某被選為群主。李某經常組織成員參加表演活動,部分活動為有償活動,所得收入作為團隊活動經費,用于購買服裝、道具等。
2022年1月,張某某作為舞龍愛好者加入該群一起參與活動。同年1月16日上午6時,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隊成員為當天表演活動進行集合彩排,張某某并非打鼓隊成員,但仍于當天上午8時到活動現場附近練習舞龍。
上午8時30分,張某某在練習中暈倒,李某與其他成員立刻上前急救,并撥打急救電話,隨后李某隨同救護車一起將張某某送至醫(yī)院。但張某某最終搶救無效不幸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死者張某某之子張某認為,活動組織者李某在對張某某搶救過程中未盡到救助義務,對死者在活動中意外猝死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2022年3月,張某將李某訴至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2萬余元。
法院:組織者的組織行為并無過錯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建立微信群組織成員自愿參加文娛活動,并非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yè)活動,不能據此擴大其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關于群眾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的規(guī)則,文體活動中如發(fā)生人身損害,只要其他參與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組織者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
張某某事發(fā)上午練習舞龍并非受李某的邀請,其發(fā)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為造成。李某雖系活動的組織者,但其組織行為并無過錯。作為非專業(yè)醫(yī)護人員,李某與活動人員對張某某進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隨救護車將張某某送至醫(yī)院,其行為已完成認知范圍內的救助措施,盡到了其作為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張某某意外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保障公平 享受健身
隨著全民健身熱潮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投身到晨練、廣場舞的隊伍中。這些活動多由鄰里自發(fā)無償組織、個人自愿參加,無論是參與者還是組織者對其他參與者在活動中的行為及風險都是不可預見的。如將這種不確定性風險強加給其他人,要求他人對這種不確定性承擔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本案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又得到社會公眾的道德認可,使人民群眾更加從容地參與到全民健身之中,享受運動快樂、共創(chuàng)鄰里和諧,有利于倡導自由、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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