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歐女士描述: 2月3日,她丈夫在南寧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后死亡。她認為構成醫(yī)療事故,想找醫(yī)院領導討要說法,但保安黃某不讓她進入電梯,將她一個背摔放倒在地上,并用膝蓋壓制,導致她身體多處淤青。 ▲醫(yī)院保安將歐女士放倒在地上。視頻截圖 歐女士隨即到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福建園派出所報案,要求對黃某予以行政處罰。 經調查后,2月6日,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認為黃某不具備毆打的主觀故意,毆打事實不成立,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歐女士認為: 公安機關的決定顯失公正、調查程序有瑕疵,當時她的腿部和膝蓋等多處淤青,警方卻沒安排傷情鑒定,判定是輕微傷還是輕傷,也沒對她傷處拍照,就簡單認定毆打事實不成立。 歐女士還認為: 作為病人家屬要見醫(yī)院領導,并無任何違法行為和危險動作,也未攜帶危險物品,黃某悍然使用暴力,對她造成身體和精神傷害。黃某行為已觸犯法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2月9日,歐女士將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起訴至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月27日下午,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開庭審理這起行政訴訟案。 庭審中,雙方圍繞黃某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毆打,公安機關不予處罰決定證據(jù)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展開辯論。 庭上,歐女士稱,當天她跟醫(yī)院一名負責人電話談好才去的醫(yī)院。 作為第三人的保安黃某則回應: “既然你已預約好了,為什么當時不告知,還一個勁地往里面闖?” 歐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 無論歐女士有無預約,35歲的黃某身材高大,要阻止一個60歲的瘦弱老婦人(即歐女士)進入,不應用如此粗暴的手段。 庭審中,公安機關辯稱: 經公安機關調查: 公安機關認為: 毆打他人需要主觀有毆打他人故意,黃某作為醫(yī)院保安,其負有維護單位秩序正常的職責和義務,歐女士未經預約、來訪登記即前往綜合樓找醫(yī)院領導,被保安勸阻后仍想繼續(xù)進入,黃某的目的是想通過此種方式阻止歐女士進入,其主觀上并沒有想通過毆打的方式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權。 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首先要具備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歐女士未經預約和來訪登記即意欲強行進入,黃某采取控制歐女士將其放倒在地上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并不足以達到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地步。 據(jù)此,公安機關認為保安履行職責,屬于民事糾紛,如果對歐女士已造成損害,應找醫(yī)院主張民事賠償。 當天,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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