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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號上午,南京某公司總經理助理趙某收到一封郵件,她沒有核實真?zhèn),轉發(fā)給出納小耿,要求小耿加入郵件中的QQ群,同時趙某自己也進了群。
當時,小耿曾詢問進群事宜,但趙某均表示不知道。實際上,兩人進入的是一個網絡詐騙QQ群。
很快,假冒公司總經理湯某的騙子要求小耿向指定賬戶轉賬,小耿立即分兩次將共計254萬元轉給對方。

中午在公司餐廳就餐時,小耿遇到真正的公司總經理湯某,經詢問得知被騙繼而報警。警方追回7萬元,但有247萬元難以追回。于是,公司將小耿告上法庭,要求她賠償公司損失247萬元。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出納小耿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原被告雙方意見不一。
被告作為公司老財務人員,在公司資金安全方面應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警惕性和注意義務,在當前詐騙案件高發(fā)時期,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對防詐騙工作,進行了大力宣傳,被告更應該審慎地提高警惕性,但是被告并沒有盡到一般人,特別是財務專業(yè)人員,應當具備的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
被告小耿則認為,被騙主要由犯罪分子所致,不該歸咎于她。
答辯人小耿根據總經理助理趙某的指示,加入了騙子組建的QQ群,這時趙某已經在群里,騙子在群里騙取原告款項的全過程,趙某都能看到,但是未提出提出任何異議。騙子偽裝的“總經理”在群里面,總經理助理全程也未提出過任何異議,小耿基于對公司管理層的信賴,按照指示付款并無不妥。
法院審理認為,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支配履行職務,其履職收益歸單位享有,履職風險也應由單位承擔,只有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應進行一定程度的分擔。本案中,小耿作為入職多年的財務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循公司財務制度,未經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不得轉賬,但她僅憑QQ群中的口頭指示,就進行巨額轉賬,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公司損失進行賠償,但賠償數額應與其過錯程度及收入水平相適應,公司不能把全部損失轉嫁給小耿。
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陳海燕:
公司要求的賠償數額,跟她的薪資水平嚴重不對等,她一年的收入不到5萬塊錢,公司現在要求她賠償240多萬,相當于她近60年的年薪收入,遠遠超出了她的承擔能力。
同時,法院認為,公司也存在一定過錯。

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陳海燕:
據我們法庭調查的情況,原告公司確實存在先付款,后補單子的情形。我們認為,原告公司雖然建立了財務制度,但沒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執(zhí)行。另外,耿某根據總經理助理趙某的邀請,進入到群中,趙某全程在QQ群中,對耿某接受指令,按照指令要求進行付款,并沒有提出異議,所以說原告公司在整個案件中,也是存在一定的過錯。
南京溧水區(qū)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及風險分擔能力,最終判決小耿承擔4萬元賠償責任。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上訴,目前,小耿已將4萬元賠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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