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應用到自家產品的包裝設計中
產品賣了50多萬件
殊不知
每多賣出一件
這侵權的程度就多加重一分
未經許可,商品包裝上使用已登記著作權字體遭起訴
某超市里銷售的羊肉,外包裝上幾個漢字圓胖可愛,卻給超市和羊肉公司惹來了一場官司。
A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B字體是公司創(chuàng)作并于2000年首次發(fā)表的,公司在2008年5月就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而羊肉公司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上使用了8個B字體的漢字,并且在超市銷售了這款商品。為此,A公司要求羊肉公司與超市立即停止侵權,并由羊肉公司支付賠償。
被告羊肉公司提出,漢字是信息交流的工具,不應被任何人獨占,字體本身不應該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設計包裝時是從第三方下載了免費試用的字體。另外,消費者購買涉案商品是因為產品知名度和品質,并非因為外包裝使用了什么樣的字體。
另一被告超市的經營方則表示,銷售的產品來源合法,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還有供應商“所售商品及其包裝、標識以及商品的交付和銷售未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的承諾,他們難以得知包裝可能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在發(fā)生爭議后,門店及時下架了產品并封存處理。
法院:被告構成侵權,支持原告訴請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B字體,并在國家版權局依法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依法享有著作權。
羊肉產品包裝上使用的8個漢字具備B字體所獨有的藝術特征,雖然羊肉公司辯解是從第三方下載的字庫,但下載壓縮包內明確備注“任何涉及商業(yè)盈利目的均不得使用,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將由您自己承擔。”羊肉公司的行為侵犯了A公司對該8個單字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超市的銷售行為也構成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fā)行行為,是對A公司著作權的侵害。
法官:使用者應重視字體的版權
漢字雖有固定的書寫規(guī)范,但字形筆畫、結構搭配等可以用不同的風格樣式呈現(xiàn),有較大的創(chuàng)作空間,字體同樣能夠成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授權使用字體存在侵權風險。很多使用者法律意識淡薄、心存僥幸,擅用字體從事商業(yè)行為,由此導致的侵權訴訟不在少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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