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慕名而來
教練難得一見
承諾的事情沒辦到
駕校這波操作
算欺詐嗎?
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學員要求駕!巴艘毁r三”
2022年7月,小羅在向某駕校工作人員微信咨詢的過程中得知,駕?梢蕴峁┌ā败嚱榆囁汀薄熬氒囯S時有空隨時來”等在內的多項服務。于是小羅當天就和該駕校簽訂了培訓合同,并支付培訓費4580元。
當天傍晚,小羅與駕校指定的教練聯系約課。關于上課時間和頻次,教練回復稱“我每周日排下一周的課,這周目前只有下午1點左右的課還可以安排”“一周兩到三次最多,畢竟還有其他學員呢”。關于上下課接送,教練則回復“我只接早上第一節(jié)課的學員,6點半接進駕校,7點開始上課”。
于是,小羅只能根據教練的時間約課。然而,到了約定上課的那天,教練卻回復“今天不行了,我要帶學員去模擬”。
當晚,小羅在微信中向駕校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費的要求,被駕校拒絕。于是,小羅向法院提起訴訟。
駕校辯稱,小羅所主張的各項服務只是客服與他溝通時的廣告簡語,具體服務政策在小羅報名時已口頭進行了說明。學員僅因一次學車預約未被滿足就認定駕校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顯然不恰當。因此同意解除培訓合同,退還學費,但不同意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駕校應退還學員培訓費,不支持三倍賠償
關于培訓費,法院認為,在駕駛培訓服務中,駕校能提供的訓練頻次、訓練時間等是服務的主要內容,接送服務雖為附隨義務,但也影響了小羅對簽訂合同對象的選擇。因駕校已明確告知無法實現報名前承諾的“車接車送”“練車隨時有空隨時來”等服務,據此可以認定駕校無法按照約定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存在根本違約,小羅據此主張解除合同,屬于法定合同解除權。雙方均確認小羅尚未開始消耗正式課時,故小羅主張要求駕校退還全部培訓費用,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三倍懲罰性賠償,法院認為駕校的行為尚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欺詐,對于三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駕校構成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駕校是否構成欺詐。
法官:經營者應當秉持誠信原則
駕校招生屬于市場行為,受利益的驅動,不少駕校在吸納生源過程中承諾得天花亂墜,但實際約課時,學員卻發(fā)現完全不是那么回事。長此以往,造成了駕駛培訓市場的種種亂象,以及消費環(huán)境的惡化。
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或商品時應當秉持誠信原則,不能以低價且質優(yōu)的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訂立合同,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嚴格依約履行的經營者亦不公平,最終不利于整個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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