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發(fā)生過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車,
買賣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近日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因購買到發(fā)生過死亡事故的二手車
而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年2月18日,張先生與某二手車交易公司簽訂《機動車交易合同》,約定該公司將一輛某品牌二手汽車轉讓給張先生,轉讓金額為16.4萬元,公司保證此車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
圖源:視覺中國
同年2月20日,張先生通過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向公司支付16.4萬元,雙方辦理了車輛交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事宜。
2024年9月,張先生發(fā)現該車曾于2022年11月發(fā)生過交通事故,雖車輛未受損,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張先生遂訴至人民法院,主張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機動車交易合同》,公司退還價款并賠償損失。
張先生認為,涉案二手車發(fā)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即使車輛的性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破壞,但根據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車輛的價值及流通性已經嚴重貶損,并且直接影響購買者的購買意愿。自己對案涉車輛的真實情況存在重大誤解,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應予以撤銷。購買案涉車輛是基于公司的重大過錯,因此要求公司賠償購買案涉車輛造成的損失。
公司辯稱,其在出售案涉車輛時也并不知道該車輛發(fā)生過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車輛可以正常使用,沒有質量問題,不同意撤銷。
金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某公司簽訂合同時曾承諾涉案車輛“無事故”,從二手車行業(yè)標準來看,“無事故”應當解釋為車輛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以及基本安全性能的結構性部件損失。涉案車輛確曾發(fā)生過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而車輛本身未因該事故產生損傷,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事故車”,但該事故確實會對該車輛價值產生影響。某公司在與張先生簽訂合同時,雖然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但其未對車輛進行全面核驗,未盡認真審查義務,基于此形成的不完整車輛信息,是張先生實施購買行為的原因。
而從消費者角度而言,前述交通事故曾致人死亡,這一事實與張先生關于車輛無事故的認知存在巨大差異,且該事實足以對車輛價值以及張先生購買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張先生就不會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因此,張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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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張先生與該二手車交易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易合同》;公司向張先生退還購車款16.4萬元,并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xù)。
一審宣判后,張先生及公司均未上訴,現已辦理車輛返還、過戶及款項交付事宜。
如何認定“重大誤解行為”
法官釋疑
金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賀美娟表示,本案中,被告作為二手車銷售公司雖不存在欺詐故意,但未能審慎核查,導致張先生產生了錯誤認識,并最終做出購買決定。本案的處理,對于平衡出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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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車交易場景下“事故車”的理解
二手車交易領域內普遍認可的“事故車”,是指車輛因碰撞、傾覆、火燒、水淹、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車輛的主體結構件或重要安全部件發(fā)生損傷或更換的車輛。
所以,并不是車輛發(fā)生過事故就會被定義為“事故車”。本案中的車輛雖然發(fā)生過致人死亡的事故,但是并沒有對車輛的主體結構造成影響,不屬于行業(yè)內所謂的“事故車”。現實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對發(fā)生過重大事故的車輛有所避諱,需要專門約定,賣方對此信息也應秉持誠信原則予以披露。
本案中,被告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銷售的經營主體,具備專業(yè)的車輛評估知識、經驗和渠道,理應有能力獲取車輛的事故信息,對車輛進行全面細致的核驗,并將信息如實告知張先生。因其未盡審慎核查義務造成的損失,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認定重大誤解行為的考察要點
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為發(fā)生錯誤認識、錯誤具有“重大性”等,發(fā)生重大誤解后行為人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重大性”進行判斷:首先,誤解內容足以動搖合同基礎,如合同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等基礎事實;其次,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再次,一般普通人也不會作出該意思表示,或只會作出顯著不同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因被告未盡審慎義務,導致車輛的實際情況與張先生的認知存在巨大差異,且該事實足以對車輛價值以及張先生購買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張先生就不會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故張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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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為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和限制
重大誤解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表示存在根本性錯誤時獲得司法救濟。因重大誤解事實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因此,法院提醒,行為人發(fā)現誤解后應固定證據,及時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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