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市民許女士撥打熱線向二三里資訊反映,自己的母親在寶雞渭濱區(qū)房開路口被一輛私家車撞倒,該司機肇事逃逸,現尋求目擊者。 “3月23日早上7:45分左右,我母親從家里出門去公園路乘坐公交車,在渭濱區(qū)房開路口被一輛白色車撞倒在地上,當時車輛從我母親的右腳上壓了過去,當時老人意識清醒,還大聲喊司機停車,誰料想司機開車竟逃跑了。”許女士向華商報-二三里資訊記者表示。 事發(fā)路口 許女士向記者說,“老人被撞壓后被送往寶雞中醫(yī)醫(yī)院急診救治,腳骨裂、腰椎傷痛,因沒有找到肇事者,老人擔心花錢打著石膏執(zhí)意回家恢復了,F在她臥床在家,因為我母親67歲了,當天沒記住該肇事車輛的車牌號。我們家屬也找到了轄區(qū)的渭濱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說是查了監(jiān)控,當天剛好路口的監(jiān)控沒電,周邊的其他監(jiān)控探頭也看不到,現在還在調查中,F請求3月23日事發(fā)當天,在房開路、公園路口有看到的好心人幫幫忙! 老人家中臥床恢復 據許女士提供的診斷證明顯示,許女士的母親被診斷為:右足第5跖骨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挫傷。 如有目擊者,請速與15686920718聯系。 隨后,華商報-二三里資訊記者采訪到寶雞法律界陳律師,她認為: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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