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公安分局長豐派出所根據(jù)上級交辦線索獲悉,轄區(qū)內(nèi)有人非法購買、攜帶弓弩。 民警通過大量走訪調(diào)查,迅速鎖定違法嫌疑人鄒某身份和行動軌跡。11月13日在衡陽市高新區(qū)某市場內(nèi)成功抓獲違法行為人鄒某,并在其家中查獲弓弩一把,鋼珠20余顆。經(jīng)詢問,鄒某如實陳述自己購買并攜帶弓弩的事實。警方對鄒某攜帶的弓弩依法予以收繳,并對鄒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弓弩屬于一種具有較強殺傷力的器材,會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屬于國家嚴格管制物品,國家明令禁止個人不得買賣或持有弓弩。對于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行為,并不需要當事人存在非法目的才構成,只要存在非法攜帶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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