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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語言中模糊詞語的辨證分析

法律英語語言中模糊詞語的辨證分析

    摘要:眾所周知,法律語言作為一種具有規(guī)約性的語言分支,有其獨特的語言風格特點。而其中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準確性。但是,在實踐中,法律語言無法避免模糊性。本文主要探討分析了法律語言與模糊詞語的辨證關系等問題。
    關鍵詞:法律語言;模糊詞語; 辨證分析
    Abstract: It's all known that legal language is a kind of customary language , which includes words, phrases and modes of expression with its unique styl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language is exactness in its expression. But in practice, fuzzy expression is inevitable in legal languag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uzzy expression and legal language.
    Keywords: legal language, fuzzy expression dialectical analysis
    法律是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潘慶云,1997:158)。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法律之目的即為 “定分止爭”。因此作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語言其法定原則就是語言的準確性,即要求法律語言務必清晰明確,不模棱兩可,以達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要求。然而,在法律條文中以及司法實踐中,法律語言運用模糊詞語的現(xiàn)象俯拾皆是。Pearce (Maley,1994:28) 指出,在澳大利亞和英格蘭約40%的法庭活動需要對特定的立法條款的意義做出裁決;在美國各級法院普遍用詞典作為一種審理案件的輔助工具,對法律文本進行文義解釋;在我國有學者初步統(tǒng)計我國《刑法》法條,從《總則》到《分則》運用模糊詞語共一百余條,占全部條文的 50 % 以上。(王潔,1998:13) 由于模糊詞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大量出現(xiàn),不少人認為法律的伸縮性很大,定罪量刑則是法官“說了算”的錯誤想法。這極不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為此,我們很有必要對法律語言中模糊詞語作一番辨證的探討。
    一、法律語言離不開模糊詞語
    所謂模糊詞語是指那些語義局部(邊界)模糊的詞語。如:高、矮、好、壞、輕、重等。模糊詞語產(chǎn)生的根源,實質在于客觀事物自身的模糊性和人對客觀事物認識的不確定性?陀^事物本身的模糊性,這是自然的普遍現(xiàn)象,人們認識事物把握對象時,無法運用語言準確定義、指稱或描述,采用多種解釋的表達手段進行表達。 “模糊”作為人們認知世界的一條重要途徑,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們運用語言不當而產(chǎn)生的消極結果,是盡量要避免的現(xiàn)象。模糊性則是不確定性,有消極的效應,也有積極的作用。法律語言之所以要使用模糊語言,有以下主要原因:
    1、模糊性是法律語言所具有的歸屬不完全的屬性。
    模糊性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必然結果。主客體關系錯綜復雜、瞬息萬變,因此反映主客體的自然語言不會絕對精確,非此即彼,具有固有的模糊性。形式邏輯有一條基本規(guī)律——排中律。排中律認為,兩個互相矛盾的概念,不能同時都是假的,必須一真一假,沒有第三種可能性。而我們所說的模糊則恰好是對排中律的突破,法律語言所表達的概念既可以屬于甲又可以屬于乙。196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札德 (L· Zaden) 教授提出了模糊集理論[1]。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論來推導,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歸屬不完全的屬性,是指法律語言所表達的概念沒有明確的邊界,它和對立的概念之間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個相互交融的中間區(qū)。從集合A(罪 )到非A(非罪 )的過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漸的。幾乎所有的法律問題,如:法律還是道德、權利還是義務、合法還是非法、罪還是非罪、公權還是私權、抽象還是具體、宏觀還是微觀等等最后都會終極到界限的模糊性問題上。恩格斯曾撰文稱唯物辨證論者“不承認世上有什么絕對分明和固定不變的界限”并認為“辯證法使固定的形而上學的差異可以相互過渡”,除了‘非此即彼’,辯證法還在“適當?shù)牡胤匠姓J‘亦此亦彼’,并且使對立互為中介!倍鞲袼沟倪@段話揭示了法律語言模糊性的“亦此亦彼”的特征。
    2、法律規(guī)范概括性的特點決定了法律語言必須使用模糊詞語。
    法律規(guī)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規(guī)范為一般人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它的對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體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樣的情況下可以反復適用,而不是只適用一次(范健等,1995:291)。以美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規(guī)定為例:“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除非受到大陪審團之起訴,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回答死罪或其它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對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多重懲罰;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制作為反對自己之證人。)這里“any person (任何人)”與“any criminal case(任何刑事案件)”有著最大的概括性,同時也有極大的模糊性;概括性有助于增強包容性,但同時也導致了模糊性。 
    3、法律現(xiàn)象的復雜性、人類認識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律語言必須使用模糊詞語。
    法律現(xiàn)象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導致法律后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和消滅的現(xiàn)象。有些法律現(xiàn)象本身邊緣模糊、分界不明,剪不亂理還亂;還有一些法律事物(現(xiàn)象)在人們的主觀世界中邊界是模糊的。如果將前者稱作客觀的模糊事物,那么這后者便是主觀的模糊事物。表達這樣的模糊事物,無論是客觀的模糊事物,還是主觀的模糊事物,別無選擇,只能使用相應的模糊詞語。西方學者曾就“abortion (墮胎)”是否構成“殺人罪”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和討論,結果是不了了之。根本原因就在于胎兒與受精卵之間沒有明確的邊界。這種邊界不明的現(xiàn)象在法律活動領域屢見不鮮:英國法律中為了區(qū)分夜盜罪(burglary)與為搶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 “night” 一詞,然后將其解釋為“日落后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然而各地所處時區(qū)不一樣,實際中難以把握 “day” 與“night”之間的界限。
    即便是“罪”與“非罪”這樣的最常見、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人們對它們的主觀認識也只有相對的大致的邊界,沒有絕對的說一不二的邊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也徽f其中的“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本身就是語義邊界模糊的詞語,但說“顯著輕微”和“輕微”之間、“不大”與“較大”之間也還有一個定位與分界的問題。由此而來的問題是:那些介于“顯著輕微”和“輕微”之間,即比“顯著輕微”重,又比“輕微”輕的違法行為,算不算犯罪?是歸于 “罪”,還是歸于“非罪”?(姜劍云,1995:275)這可是讓法律人士饒頭的問題。然而,這卻是無法回避的問題,因為事物本身就是這樣模糊,因為人們的主觀認識就是這樣的模糊。
    總之,模糊詞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存在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于有形的物體,有的往往只可意會,不可言傳。海德格爾就說過:“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達的,語言永遠也不能表達世界的本來面目!狈烧Z言無法完整將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準確表達出來。這樣就會使主體產(chǎn)生不知所云的模糊印象;二是語言本身具有模糊性,無法準確地將所要反映的事物——所指——再現(xiàn)出來,它所能表達出來的意義——能指——往往與“所指”是不一致的,有裂縫,“有時候達到二者幾乎完全脫節(jié)的地步”,二者很難達到同一關系。加上法律文字語言的運用還要遵循固定的程式,表達方式、詞匯大受鉗制,要找到準確反映立法意圖的法律文字更加困難。(陳云良,2002)
    二、模糊詞語在法律領域的語用功能
    模糊詞語在法律領域的語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語言表達的效率
    口語體和書面語中都十分常見模糊表達,因為語言交際講究效率,用模糊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語言表達的效率。大家都知道語言符號有局限性,其傳達的信息和符號所寓指的對象之間永遠不可能達成完全同一的關系。模糊語言能有效彌補人類語言表現(xiàn)力不足的缺陷,留給人們一個可供把握的空間。這種情況在描寫人物特征的法律文書中最為常見,尤為突出的是公安機關緝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或尋找案件線索查找無名尸的啟示。以查找無名尸體的啟事為例:“……路旁發(fā)現(xiàn)一女性無名尸體,該人身高一米六五,體態(tài)微胖,膚色較黑,年齡二十歲左右,短發(fā),圓臉,上穿紅色T恤,下穿黑色短裙,無其它隨身攜帶物……!痹谶@一段啟事中,一連用了“微胖”“膚色較黑”“二十歲左右”“短發(fā)”“圓臉”等數(shù)個模糊詞語,形象地描述了女尸的主要特征,使人們可以準確地運用模糊性思維來進行正確的分析、認識、判斷。反之,如果硬要用精確詞匯進行描述,例如把“短發(fā)”改為“發(fā)長6.5厘米”,把“二十歲左右”改為“二十歲零八個月”,把“微胖”改為“體重 65公斤”,反而讓人難以把握,達不到預期效果。
    2、增強語言表達的靈活性。
    言語交際常常要受到話題、內容、交際對象、語言環(huán)境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有時為了自我保護或尊重對方,營造一種融洽的交際氣氛,說話人往往避免把話說得太直、太白。由于模糊語言能增加語言表達的靈活性,它就成了人們實現(xiàn)其交際目的的主要工具。(王宏,,2003)
    這種為了避免把話說得過死

法律英語語言中模糊詞語的辨證分析、太絕,而拴住自己的手腳,說話人運用模糊語言來表達自己的觀點的方法在法律事務中,特別是在外交場合經(jīng)常使用。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建交聯(lián)合公報》中有這么一段:.
    and that it intends gradually to reduce its sale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它(美國)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jīng)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
    The two sides will maintain contact and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on bilateral and international issues of common interest.(雙方將就共同關心的雙邊問題和國際問題保持接觸并進行適當?shù)拇枭獭?
    對于究竟何時停止向臺出售武器,用 gradually reduce (逐步減少), 而未說明具體時間Maintain contact (保持接觸)和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進行適當?shù)拇枭?都是模糊詞語,用來表示一些未定的概念。誰也說不出它們究竟意味著多大程度,但在這里用卻是恰如其分,非常貼切,這比用精確的數(shù)字表示得更準確,也更有說服力。(肖云樞,2001) 
    法律語言描述的模糊性或不確定性有時并不是壞事,因為它能用較少的代價傳遞足夠接收者理解的信息,給人以綱舉目,一目了然的感覺,即提高語言表達的效率又增強語言表達的靈活性。比如,《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對設立特別行政區(qū)有以下的規(guī)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在特別行政區(qū)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guī)定。
    “必要時”、“具體情況”這些措詞都是模糊詞語。因為“必要”與“不必要”之間,“具體”與“不具體”之間,都存在著模糊性。從另一方面而言,特別行政區(qū)的建立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落實,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將會牽扯到諸多方面,國家是很慎重的,因此措詞應該留有余地,而不能說得太死。 
    在法庭辯論中的控辯雙方律師或合議庭中的法官出于對他人的尊重及體現(xiàn)自身的修養(yǎng),也常使用委婉語或模糊用語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如: 
    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 (來源:英語麥當勞-英語雜志 EnglishCN.com)
    在此, strongest/opposition 表達了不同意見,而 possible/learned/friend 顯示了對他人的尊重。
    Unless this account is paid within next ten days, we will take further measures.
    除非在10天內把帳付清 ,否則我們就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這句話中的 “take further measures” 就是模糊詞語。律師完全可以用 “start legal proceedings” 或 “bring suit” 等詞語來取代,但律師并沒有這樣做,因為他認為這個時候把話說得如此肯定,還為時過早,就采取一種模糊的說法。類似的例子在法律事務中數(shù)不勝舉。
    3、 體現(xiàn)法律的自身特點和人文精神
    模糊語言高度的概括性留下了廣泛和充分的空間,給執(zhí)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他們有機會利用自身的智慧,遵循“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的原則,發(fā)展判例法,彌補成文法的局限與不足。(董曉波,2004)從而確保法律規(guī)范即周密又完備、疏而不漏,最大限度地打擊犯罪。例如我國1997的新刑法第114條:
    Whoever commits arson, breaches a dike, causes explosion, spreads poison or 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 to sabotage any factory, mine, oilfield, harbor, river, water source, warehouse, house, forest, farm, threshing grounds, pasture, key pipeline, public building or 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thereby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ut causing no serious consequenc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使用的 “other” 就是一個典型模糊詞語,在列舉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破壞項目之后,再加上“other dangerous means” 和 “other public of private property” 這樣的模糊詞語,就使這一規(guī)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與概括性,使表義更加嚴密,從而更大限度地打擊犯罪。如果把模糊詞語省略掉或改用確切詞語,這一方面會使立法失去嚴謹性,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使現(xiàn)實生活中的大量違法犯罪逃脫法律的制裁。(肖云樞,2001)
    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都規(guī)定,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時,一律不予公開。推而廣之,一切悖于法律而有損國家利益、他人人格尊嚴的語言,都必須在法律語言中加以禁絕,非交代不可,要應用模糊語言進行處理。
    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王先后向臺灣敵特機關投寄密信19封,明文報安信12封,提供了我大陸有關政治、經(jīng)濟、軍事及社會形勢等情報……。
    以上起訴書在描述中涉及國家機密時,用“有關政治、經(jīng)濟、軍事及社會形勢等情報”這個模糊詞語進行了指代,這已經(jīng)是足以表明行為的犯罪性質及危害社會安全的后果,如果對其用精確的詞表述情報內容,不但達不到揭露犯罪事實,打擊犯罪的本來目的 ,而且無異于二次泄密。
    法學本質上是人學,法律在適用過程中必須注意到法律本身對人的尊重和關懷,。如在涉及強奸、猥褻、侮辱、誹謗等行為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必然要涉及到當事人隱私的內容。這部分內容進行精細的描寫,必然有悖于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對受害人感情的再一次刺激和對其隱私權的嚴重侵犯,往往會造成惡劣的影響。這時,模糊語言的使用就可以避免這種嚴重后果的出現(xiàn)。(賈蘊菁,2002)
    被告人王某多次到學校傳達室信架上竊取多位年輕女學生的來信,私自開拆,偷閱內容后……寫上淫穢話語,繪淫穢圖畫,再將信裝回信封封好,放回信架。
    ……李某用下流的語言調戲侮辱陳某,并對陳某婚前不貞的事實大肆辱罵,……當晚陳某臥軌自盡。
    在以上兩個案例中,用模糊語言進行了巧妙的概括,既完整的對案情進行了描述,又隱去不宜敘述的內容,這正是模糊語言的用處所在。
    三、法律語言中模糊詞語的模糊度
    在強調模糊詞語、模糊表達在法律活動領域中具有無可取代的作用的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就象精確詞語、精確表達并不是普遍適用一樣,模糊詞語、模糊表達的使用也要要注童模糊度。模糊度是指模糊詞語本欲表達的核心信息的范圍(a,b)。這里a叫做下界,b叫做上界。如果詞語的模糊性超出了這個范圍,就叫做越過了模糊度。就法律語言而言,如果詞語的模糊度干擾了對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定罪、量刑、判決、執(zhí)行等,就是越過了模糊度。對這種情形必須嚴格禁止。如在涉及強奸案件的許多法律文書中,“奸污”一詞出現(xiàn)的頻率很高,這個詞實際上是一個越過了模糊度的表達,很容易給定性、定罪、量刑、判決造成麻煩,因為“奸污”包含有“強奸”和“誘奸”,而“強奸”和“誘奸”是兩個截然不同性質的概念,法律對它們的定性、定罪、量刑有著根本的區(qū)別。(郝一民/時琴, 1998)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 94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此條中的“以……秩序”一段文字是對黑社會性組織的界定性文字,但有的行為內容用詞過于模糊,執(zhí)行中難于把握,如“為非作惡”一詞,在實踐中極易產(chǎn)生理解上和適用上的偏差。(陳天恩,1999 )
    此外,量詞位置不當,也會使語義越過法律語言所允許的模糊度,以致破壞法律語言的嚴肅性。例如:“犯罪嫌疑人曾因流氓兩次被勞教“這句話就有兩種理解。一是“

法律英語語言中模糊詞語的辨證分析因流氓,兩次被勞教”,二是“因流氓兩次,被勞教”。總之,在法律用語中,模糊詞語的運用一定要注意適度。當詞語的模糊性在模糊度的范圍內時,是法律語言所允許或提倡的模糊詞語;當詞語的模糊性超出模糊度時,則是法律語言不允許并必須唾棄的模糊詞語。
    四、結束語
    模糊現(xiàn)象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作為屬于自然語言的法律語言必須要用到模糊詞語,模糊詞語在一定的條件下可具有精確的屬性,在法律領域,有意識地、正確地運用模糊語言,可以增強語言表述的嚴謹性,既可包容社會上紛繁復雜的現(xiàn)象與行為,又可給一些條文的解釋留有回旋的余地。但應當強調的是正如精確詞語、精確表達不是萬能、普遍適用一樣,模糊詞語、模糊表達的使用是以表意嚴謹為目的、為前提的。運用模糊語言,要注童模糊度。由運用模糊語言超出模糊度所引起的任何表意不明的現(xiàn)象都應當避免和糾正,都是法律語言不允許并必須唾棄的。
    注釋:
    [1] 在傳統(tǒng)的二值邏輯看來,一個事物要么屬于集合A ,要么屬于非A,不存在既是A又是非A的情況,對于這類界限分明的對象經(jīng)典數(shù)學可以對其進行處理,使其量化、精確化。但是,現(xiàn)實世界中還有大量的客體是沒有明確界限的,存在大量的既是A又是非A的排中律破缺現(xiàn)象。例如,“高”和“矮”之間,“輕”和“重”之間即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札德指出 :“這種不能精確劃定范圍的‘類別’,在人的思維中,特別是在模式識別、信息傳遞和抽象中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伍鐵平,1999:34)
    參考文獻:
    [1] 陳云良. 法的模糊性之探析[J]. 法學評論2002(1)
    [2] 陳天恩. 立法語言,嚴謹為要[J]. 語言文字應用, 1999(4)
    [3] 董曉波. 略論立法語言的模糊及消除[J]. 外語與外語教學, 2004(2)
    [4] 姜劍云. 法律語言與言語研究[M]. 北京: 群眾出版社, 1995
    [5] 范健等. 法理學[M]. 南京: 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5
    [6] 郝一民,時琴. 析法律語言中的模糊詞語[J]. 黔南民族師專學報, 1998(2).
    [7] 賈蘊菁. 法律語言精確性與模糊性相應相異析[J].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 2002(3)
    [8] 潘慶云. 跨世紀的中國法律語言[M]. 上海: 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1997
    [9] 王 潔. 《法律語言學教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0] 王 宏. 模糊語言及其語用功能[J]. 外語教學,2003(2)
    [11] 伍鐵平. 《模糊語言學》[M]. 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 1999
    [12] 肖云樞. 法律英語模糊詞語的運用與翻譯[J]. 中國科技翻譯, 2001(1)
    [13] Maley, Yon. The language of the law[M]. In John Gibbons ed. Language and the Law,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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