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揚中法院新壩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當日法院就發(fā)出了“保護令”,禁止婆婆趙某威脅、騷擾、跟蹤兒媳劉某。 據(jù)了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揚中法院發(fā)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揚中法院新壩法庭法官助理 王雙磊:
申請人劉某稱,被申請人趙某跟她是婆媳關系,自今年5月以來,趙某多次通過打電話、發(fā)短信、還有當面辱罵等方式,對劉某及劉某父母進行長期的言語刺激,給劉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極大危險及創(chuàng)傷,劉某認為自己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懼之中,自己還為此多次報警。
因性格脾氣不和及家庭瑣事等因素影響,長期以來,申請人劉某和被申請人趙某二人關系不睦。近段時間,趙某又因劉某婚后未生育子女而更加不滿意。最終,劉某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揚中法院新壩法庭法官助理 王雙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新壩法庭受理該申請之后,我們承辦人員當即對相關證據(jù)進行審查,并立即通知申請人劉某和被申請人趙某到庭說明情況。根據(jù)對雙方談話了解的情況,法院經審查認為,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劉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關于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求,法院依法做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 注
新壩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除依法送達給申請人劉某、被申請人趙某外,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當?shù)鼐游瘯徊⑺瓦_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份被稱為“升級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有著不少新變化。針對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問題,新規(guī)降低了證明標準,列舉十種證據(jù)形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jù)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證據(jù)形式包括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lián)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均可以作為證據(jù)。同時,申請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可以成為獨立案件。并且,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擴充。
揚中法院新壩法庭法官助理 王雙磊:
現(xiàn)《規(guī)定》指出,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監(jiān)護、撫養(yǎng)、和寄養(yǎng)等關系的人,如果遭受家暴的話,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且如果當事人年紀比較大、身體有殘疾、或者患有重病這些原因自己沒有辦法進行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以及民政等部門也是可以代為申請的。另一方面,《規(guī)定》還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現(xiàn)在的家庭暴力既包括對肉體實施的家庭暴力,也包括實施侵害的精神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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