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羅有4個子女,大羅是老羅和前妻所生。羅二、羅小妹和小羅,是他和老伴王某所生。兩位老人在南寧有一套房產,雖然登記在老羅名下,但是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2002年2月初,兩位老人共同立下自書遺囑一份,主要內容包括:該套房產給小兒子小羅,以后集資建房增大面積均由小羅出資辦理。今后,小羅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 當日,兩位老人還立下打印文字版本遺囑,內容與自書遺囑基本一致。 2013年8月7日,老伴王某過世。此后,老羅便一直與女兒羅小妹共同生活。 2013年12月底,老羅重新立下一份遺囑,表明房產是他個人所有,并指定在他去世后,由大羅、羅二、羅小妹共同繼承。該遺囑有老羅和兩名見證人簽字確認,廣西一律師事務所也出具見證書對見證過程進行說明。 2017年底,老羅死亡。老羅生前曾多次住院,患有“腦梗塞后遺癥”“老年性腦萎縮”“血管性癡呆”等病癥。不過,經治療后,神志改善。 兩份遺囑究竟哪份有效?為繼承房產,羅家?guī)仔置迷V至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 另外,2018年1月底,大羅死亡,大羅的妻子、女兒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明確表示要求繼承份額,并在繼承后將相應份額直接轉贈給小羅。 而小羅夫婦于2018年10月在南寧市另購買了一套房產,按照遺囑約定,小羅有繼承權嗎? 法院認為,兩份遺囑均合法有效。 其中,老羅在訂立后一份遺囑時雖患有血管性癡呆,但在相關的病情描述中又記載其“語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認定老羅完全喪失認知和判斷能力,不能自主決定財產歸屬。該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真實有效。 而訴爭房產是兩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第一份遺囑由兩位老人共同設立,遺囑約定“小羅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但該約定未明確時間點和另行處置方案,應以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情況判斷上述約定是否成就。當時,兩位老人設立遺囑的初衷應當是將訴爭房產指定給小羅繼承。王某死亡時,小羅尚未另購房屋,王某也未變更其遺囑,因此,小羅有權依照該遺囑,繼承訴爭房產一半的產權份額。 老羅重新立下遺囑,與前一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應以新立的遺囑內容為準,考慮到老羅生前與羅小妹共同生活,由羅小妹照顧居多,應多分遺產。 最終,法院判決,該訴爭的房產,由小羅繼承一半產權份額,羅小妹繼承20%,大羅、羅二各繼承15%,大羅份額由其妻子和女兒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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